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50091-200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4 站线数量和有效长度

11.4.1  工业站、港湾站的到发线数量,应根据铁路列车对数、企业或港口小运转列车到发或取送车次数和路厂、矿、港的统一技术作业过程确定。

    到发线有效长度应与衔接的铁路的到发线有效长度一致。对于只接发小运转列车的到发线有效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1.4.2  工业站、港湾站用于集结发往路网车流的调车线数量和有效长度,应根据列车编组计划规定的组号、每一组号每昼夜的车流量和车流性质确定。

11.4.3  工业站、港湾站集结发往企业或港口车流的调车线数量和有效长度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采用货物交接方式,宜按企业或港口各作业站、分区车场和装卸点数量,向各作业站、分区车场和装卸点每昼夜发送车数以及路厂、矿、港的统一技术作业过程确定。

    2  采用车辆交接方式,当工业站与企业站或港湾站与港口站分设且交接场不设在工业站或港湾站时,调车线数量宜按在调车线集结发往企业或港口的车流量和路厂、矿、港的统一技术作业过程确定。当交接场设在工业站或港湾站且布置在铁路调车场一侧时,对解体后送入企业或港口的车辆,宜直接溜送入交接场,可不设集结发往企业或港口车流的调车线。

    3  在有备用车的工业站和港湾站上,应按备用车数量适当设置备用车停留线。

    4  调车线有效长度应根据发往企业或港口小运转列车长度和附加长度确定。

11.4.4  交接线的数量和有效长度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当工业站与企业站或港湾站与港口站分设且交接场设在工业站或港湾站时,交接线数量应按每昼夜交接车数量,向交接场取送车次数和办理车辆交接作业时间确定。

    交接线的有效长度应与工业站或港湾站的到发线有效长度一致。如发往企业或港内小运转列车长度与发往铁路列车长度相差较大时,部分交接线的有效长度可适当减短,但不应短于企业站或港口站的到发线有效长度。
 

条文说明

11.4.1  工业站或港湾站到达场、到发场和出发场的线路数量,应根据路网铁路到发列车对数、企业或港口小运转列车(车组)到发或取送车次数和路厂(矿、港)的统一技术作业过程确定。具体设计时,可用分析法计算。各种列车(车组)占用到达场、到发场和出发场的时间指标,可对照类似车站的指标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由于企业或港口进出工业站或港湾站车流的波动性较大,设计的到发线宜留有一定的机动能力。

    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应与衔接的路网铁路的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统一。对于只接发(取送)小运转列车或车组的到发线有效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1.4.2  工业站或港湾站用于集结发往路网车流的调车线数量和有效长度,应根据列车编组计划规定的组号、每一组号每昼夜的车流量、车流性质和车站作业需要确定。设计时,对按列车编组计划规定的到站和去向进行车列解体、集结、编组或编发用的线路,可比照编组站的有关规定办理;供其他作业车辆(如待修车、返厂或返港车、守车、本站车、超限车、危险品车和倒装车等)停留用的线路,则可根据各种车辆每昼夜停留数量确定。停留车数量较小者,应与其他线路合用,以减少工程投资。

11.4.3  工业站、港湾站集结发往企业或港内车流的调车线数量,应按交接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

    1  采用货物交接时,对需要在调车线集结后送入企业或港口的车流,宜按企业或港口各作业站(分区车场)或装卸点数量、向各作业站(分区车场)或装卸点每昼夜编组车数、装卸线和装卸设备能力和路厂(矿、港)统一技术作业过程确定;也可按至各到站和装卸点每昼夜集结、发送的车组(列)数以及相应的作业时分,用分析法计算确定。

    2  采用车辆交接时,如工业站与企业站或港湾站与港口站分设,双方的分工应为:工业站或港湾站担负自企业或港口发出车流的解编作业,企业站或港口站担当进入企业或港内车流的解编作业。因此,除直达列车和大组车宜在到发线上直接转入企业或港口外,是否需要另设调车线集结解体后进入企业或港口的车流,可按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1)若交接线不设在工业站或港湾站内,可按在调车线集结发往企业或港口的车流量(可不分组)和车组(列)编组辆数等因素确定。

      2)若交接线设在工业站或港湾站内且布置在调车场一侧,须解体后送入企业或港口的车辆宜直接溜(送)入交接线,故可不设集结发往企业或港口车流的调车线。

    3  为满足大宗货物运输的需要,在原油装运站常备有罐车固定循环车底,成批装运汽车或拖拉机的车站,有时要备用一些平车,办理粮食或化肥转运的港湾站,常备有一定数量的棚车待用。有上述类似情况的工业站或港湾站,均应根据其备用车数量,适当设置备用车停留线。

    4  集结发往企业或港口车流的调车线有效长度,应等于发往企业或港口小运转列车(车组)长度(按企业或港口线路的技术条件、牵引重量和作业站或分区车场的线路有效长度等因素确定)加附加长度。在设有驼峰的调车场,附加长度按驼峰溜放车辆与尾部编组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40~60m加“天窗”距离40m之和计算为80~100m。

11.4.4  采用车辆交接时,若工业站与企业站或港湾站与港口站分设且交接线设在工业站或港湾站内时,交接线数量应按每昼夜交接车流量、向交接线取送车次数和办理车辆取送及交接等作业时间指标,用分析法计算确定。对大型钢铁厂、特大型煤矿和出入交接线车流大的企业或港口,尚应考虑出入企业或港口的交接线各不少于2条。若工业站与企业站或港湾站与港口站间取送车往返均采用牵引运行,且取送车次数较多,可根据需要设置机车走行线1条。

    交接线的有效长度应与工业站或港湾站的到发线有效长度一致,以利于整列交接。如发往企业或港内小运转列车(车组)长度与发往路网铁路列车长度相差较大,为节省工程投资,部分交接线的有效长度可适当减短,但不应短于企业站或港口站的到发线有效长度。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