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铁路
6.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铁路在路网中的重要性和预测的近期年客货运量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1.1确定。
表6.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1 近期指交付运营后的第10年;
2 年客货运量为重车方向的运量,每天一对旅客列车按1.0Mt年货运量折算。
6.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1.3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本标准表6.1.1并结合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1。
6.1.1 本条中的铁路等级是按照2006年发布实施的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2006的第1.0.4条制订的。目前,我国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飞速发展,到2009年底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项目达23个,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调整规划》,到2020年客运专线及城际铁路建设规模将达到1.6万km以上,因此根据铁道部防洪办的建议,从发展前景和重要性考虑,将高速铁路客运专线纳入到本标准中,与Ⅰ、Ⅱ级铁路的防护等级相同。
国家标准轨距Ⅰ、Ⅱ级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是按照铁道部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2005第3.0.1条和《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2005第1.0.7条的规定制订的。其中,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规定:Ⅰ、Ⅱ级铁路的路肩高程,当受洪水位或潮水位控制时,设计洪水频率标准应采用1/100。当观测洪水(含调查洪水)频率小于设计洪水频率时,应按观测洪水频率设计;当观测洪水频率小于1/300时,应按1/300频率设计。滨海路堤的设计潮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100年一遇的高潮位;当滨海路堤兼作水运码头时,还应按水运码头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最低潮位。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中对桥涵的防洪标准规定见表2,同时规定,若观测洪水(包括调查洪水)频率小于表列标准的洪水频率时,应按观测洪水频率设计,但当观测洪水频率小于下列频率时,应按下列频率设计:Ⅰ、Ⅱ级铁路的特大桥及大中桥为1/300,小桥及涵洞为1/100。铁路桥梁按其长度分为:特大桥(桥长500m以上)、大桥(桥长100m以上至500m)、中桥(桥长20m以上至100m)和小桥(桥长20m及以下)。以上这些规定,本标准未一一列入,可直接参照相关规范。
表2 铁路桥涵洪水频率标准
Ⅲ、Ⅳ级铁路是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的铁路,其防洪标准主要参照原标准的规定,根据铁道部防洪办的意见制订。
6.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行、蓄、滞洪区是我国主要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行、蓄、滞洪区内存在碍洪设施,在发生大洪水或特大洪水需要进行行洪或分洪运用时,这些碍洪设施将影响行、蓄、滞洪区正常功能的发挥,从而增加干流河道的防洪压力,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洪水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因此,经过行洪和蓄、滞洪区的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除了要保护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防洪安全外,还要考虑所在行、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和安全。当铁路的防洪标准高于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时,应按铁路的防洪要求确定其防洪标准;反之,应按行、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确定铁路的防洪标准,以保证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1.3 工矿企业的专用铁路,其运量、线路长度和使用年限的差别很大,表6.1.1中虽然给出了防护等级和相应的防洪标准,但尚应结合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重要的工矿企业,防洪标准高的,其专用铁路的防洪标准相应高些;反之,则相应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