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8.2 贮灰场工程
8.2.1 火电厂山谷贮灰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8.2.1确定。
表8.2.1 火电厂山谷贮灰场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当根据最终坝高与总容积确定的等级不同时,以高者为准。当级差大于一个级别时,按高者降低一个级别确定。
8.2.2 当山谷贮灰场下游有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干线时,经论证其防护等级可提高一等,并应选取相应的防洪标准。
8.2.3 火电厂滩涂贮灰场围堤工程,应根据总容积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8.2.3确定。贮灰场围堤为河(海)堤的一部分时,其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标准。
表8.2.3 火电厂滩涂贮灰场围堤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堤内指贮灰侧。
8.2.4 其他类型贮灰场的防洪标准可结合自身特点,按火电厂贮灰场或尾矿库的规定,经分析论证确定。
条文说明
8.2.1~8.2.3 贮灰场是指燃煤火电厂、冶炼厂等用于储存排出的粉煤灰和炉渣的场地,我国燃煤火电厂和贮灰场数量众多。为了贮灰挡水,贮灰场需要修筑围挡堤坝并设置泄洪设施。
这三条主要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2006第17.1.4条和《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 5045-2006第4.2.3条、第4.2.4条的规定制订的。
8.2.4 与燃煤火电厂的灰渣相比,其他类型的灰渣具有不同的特性,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差异较大,因此制订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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