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附录B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B.0.1  厂区用地面积:应为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B.0.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新设计时,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  现有时,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面尺寸计算。

    3  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  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  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6  栈桥应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B.0.3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应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B.0.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存放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B.0.5  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B.0.6  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B.0.7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m,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B.0.8  铁路长度应为工业企业铁路总延长长度。计算时,应以厂区围墙为界,并应分厂外铁路长度和厂内铁路长度。

B.0.9  铁路用地面积应按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取5m)计算。

B.0.10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包括车间引道及人行道的道路用地面积,道路长度应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应计算至道路路肩边缘。

    2  包括停车场、回车场的广场用地面积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B.0.11  绿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乔木、花卉、草坪混植的大块绿地及单独的草坪绿地应按绿地周边界限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2  花坛应按花坛用地面积计算。

    3  乔木、灌木绿地用地面积应按表B.0.11的规定计算。

B.0.12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B.0.13  投资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万元)。

B.0.1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B.0.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按下式计算: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