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8.2 医用空气供应

8.2.1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品质应符合本规范表3.0.1有关医疗空气的规定。

8.2.2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气源与管道系统,均应独立于医疗卫生机构集中供应的医用气体系统。

8.2.3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气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7条的规定,但可不设备用压缩机与备用后处理系统。

8.2.4 多人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空压机配置不应少于2台。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