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生产厂房
5.2.1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建设条件和其他各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选用单层、多层、气楼式厂房,无窗厂房或其他形式的厂房。非全空调的生产车间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排气效果良好的建筑形式。
5.2.2 厂房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满足工艺布置、采光、照明、通风换气等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安装操作和相关公用工程设施布置的要求。
5.2.3 厂房围护结构应根据建厂地区的气象条件确定,并应满足建筑物保温、隔热及防结露的要求。湿热车间应设置隔汽层。对单层轻钢结构厂房应加强建筑构造与节点的设计。
5.2.4 厂房的干加工车间地坪应采用耐磨、不起尘砂的面层;洗毛、炭化、条染、湿整等湿车间的地坪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洗毛机、炭化机、洗呢机等设备周围及和毛油调配室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纺纱车间的地沟应采取防水措施。
5.2.5 生产车间内有腐蚀性介质的洗毛、炭化、染色、湿整生产车间和染化料调配室、皮辊酸处理间、化验室地沟等的建筑构件表面,应采取建筑防腐蚀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5.2.6 有噪声的生产车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5.2.1 毛纺织厂的建筑形式按层次分,有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按屋顶采光通风方式分,有锯齿形厂房、气楼式厂房。染色、后整理车间,洗毛车间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排气效果良好的建筑形式。由于传统的锯齿形厂房造价高、工期长,已逐渐被气楼式厂房代替。
5.2.2 车间建筑平面的组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的安装、生产操作与劳动组织所需要的面积,半制品储放所需要的面积,供电与采暖通风设施所需要的面积,生产辅助部门所需要的面积,运输及通道所需要的面积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供应所需要的面积。
厂房的空间布置内容包括工艺设备及各种架空管线的布置,采光、照明和通风管道的安排。
5.2.3 有空调的房间应有保温及防结露措施;严寒地区的建筑及生产湿度大的车间入口处应有保温措施。
5.2.4 湿加工车间的地坪应具有耐腐蚀性能,可使用水磨石、耐酸碱的水刷石或耐酸碱的地砖材料,以便随时进行冲洗。炭化车间地面易酸蚀,通常采用花岗岩地面。
5.2.5 由于洗毛、炭化、染整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酸、碱性等染化料助剂,有酸雾挥发、腐蚀性介质作用等可能性,因此要求这些车间应有防腐蚀措施。炭化车间地面腐蚀较重,应采用花岗岩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