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光伏发电站的容量及电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1.2 光伏发电站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公用电网的电能质量要求。
9.1.3 光伏发电站应具有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
9.1.4 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发电站应具备与电力调度部门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并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对电力通信的要求;通过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发电站宜具备数据上报能力。
9.1.5 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光伏发电站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T31366和国家有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规定。
9.1.1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与电站的装机容量、周边电网的接入条件等因素有关,需要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1.2 光伏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的特点,接入电网易产生电网频率变化、电压波动和闪变。同时,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易产生谐波、三相电流不平衡等,为减少光伏发电接入电网对电力系统产生的影响,并保证电站和电网的安全,在出现严重偏差时,需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9.1.3 本条规定光伏发电站应具有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出现异常及时断开与电网的连接,以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
9.1.4 通过35kV(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发电站要具备与电力调度部门之间进行实时数据通信的能力,并符合电网安全运行对电力通信的要求,以满足电网调度的需要。小型光伏电站与电力调度部门之间的通信要求可以适当简化,面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比例逐年增多的发展现状,通过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站一般要具备数据上报能力。
9.1.5 对于与电力调度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光伏电站,需要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的要求,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通过配置相应的二次安全防护措施来防止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系统的攻击和侵害,保证电力系统设备安全运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除了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外,还要符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4号令)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