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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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蓄滞洪区围堤和穿堤建筑物设计

6.1.1  蓄滞洪区围堤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蓄滞洪区的特殊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滞洪区围堤堤顶高程应根据围堤外河设计水位和蓄滞洪设计水位两者之高值加堤顶超高分析计算确定。

    2  蓄滞洪区围堤临河(湖)侧边坡及堤基稳定,应分析蓄滞洪运用时区内处于设计蓄滞洪水位、外河处于低水位的不利挡水工况。

6.1.2  运用概率较高的蓄滞洪区,必要时围堤内坡可根据防冲刷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护坡措施。

6.1.3  蓄滞洪区涵闸等穿堤建筑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区内水位高于外河水位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工况情况下闸身和闸基的稳定。

    2  必要时,应满足双向挡水的要求。

6.1.4  各类压力管道、热力管道和天然气管道需要穿过堤防时,应在设计蓄滞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过,并应避开分洪口和退洪口。

条文说明

6.1.1  堤防作为在我国广泛存在的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方面部有比较成熟的经验。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对堤防工程设计涉及的堤线布置、堤距确定、各类堤基处理措施、堤身设计、堤防的稳定计算、堤防与各类建筑物交叉处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成熟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蓄滞洪区的各类堤防本身就属于堤防工程一类,在进行蓄滞洪区各类堤防工程设计时,完全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进行。本规范仅仅考虑到蓄滞洪区堤防的运用特点,对不同于一般堤防的特殊运行条件和要求,提出相关的技术规定。

    1  有些蓄滞洪区在蓄滞洪运用时,区内蓄滞洪设计水位比外河设计水位高,如洞庭湖水系的西官垸,围堤设计控制断面外河设计水位38.8m,设计蓄滞洪水位39.1m;大通湖东蓄滞洪区围堤控制站设计水位33.47m,而蓄滞洪设计水位为33.68m;淮河流域的部分蓄滞洪区等也有类似情况;此时,设计堤顶高程要根据区内的水位加安全超高分析计算确定,才能满足安全运用的要求。

    2  当蓄滞洪区蓄滞洪区运用后,将发生双向挡水的工况;有些蓄滞洪区外河设计水位低于区内蓄滞洪设计水位,或者外河水位比区内水位降落快,使区内水位高于外河水位,出现与非蓄滞洪运用期间相反的工况,此时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水情,分析区内水位高于外河(湖)水位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对外坡以及堤基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堤防工程安全。

6.1.2  蓄滞洪区内坡一般采用草皮护坡而很少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之类的硬护坡,蓄滞洪区蓄滞洪运用时,区内流速较大或风浪较大时,将对围堤内坡造成一定的冲刷破坏,运用概率高的蓄滞洪区,如果不对内坡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长期运行将对堤防造成一定的破坏,长此以往必将形成安全隐患。所以,本规范规定根据各蓄滞洪区蓄滞洪运用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护坡措施。

6.1.3  在非蓄滞洪期间,蓄滞洪区涵闸的运用工况与其他堤防上的涵闸没区别,设计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蓄滞洪区的涵闸与其他涵闸的差别在于当蓄滞洪区分蓄洪运用时,蓄滞洪区范围处于一定的淹没水深,有可能出现区内水位高于外河水位的情况,而且区内水位的降落速度有可能比外河水位降落速度慢,此时当涵闸没有开启时,涵闸的挡水工况与一般涵闸正常挡水工况将不一致,闸内水位高于外水位。在蓄滞洪区涵闸的设计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有可能出现这种工况,则应在闸身、闸基的稳定以及闸门本身的结构要求方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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