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结构
10.4.1 光伏发电站中,除光伏支架外的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10.4.2 建(构)筑物结构型式、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地基土质、建(构)筑物结构特点、施工条件和运行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4.3 光伏发电站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对该地区的要求确定。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建筑物、结构物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10.4.4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承载能力、稳定、变形、抗裂、抗震验算。
10.4.5 与光伏发电系统相结合建筑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光伏发电系统传递的荷载。
10.4.6 光伏发电站的结构设计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下列内容进行:
1 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及其危害程度。
2 场地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在抗震设防区划分的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 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确定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以及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6 土壤腐蚀性。
7 地基土冻胀性、湿陷性、膨胀性的评价。
10.4.7 建筑结构及支架的基础应进行强度、变形、抗倾覆和抗滑移验算,采取相应的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等的规定。
10.4.8 当场地地下水位低、稳定持力层埋深大、冬季施工、地形起伏大或对场地生态恢复要求较高时,支架的基础可采用钢制地锚。采用钢制地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10.4.9 天然地基的支架基础底面在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允许局部脱开地基土,但脱开地基土的面积不应大于底面全面积的1/4。
10.4.10 新建光伏一体化建筑的结构设计应为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预埋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同。
10.4.11 与建筑结合的光伏支架,当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宜采用化学锚栓,且每个连接节点锚栓数量不应少于两个,直径不小于10mm,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选用材料极限承载力的50%。
10.4.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光伏发电站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10.4.3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10.4.5 在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结构设计时需事先考虑其传递的荷载效应;在既有建筑物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需进行结构安全复核。
10.4.10 进行结构设计时,不但要校核安装部位结构的强度和变形,而且需要计算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各个连接节点的承载能力。光伏方阵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和锚固必须牢固可靠,主体结构的承载力必须经过计算或实物试验予以确认,并要留有余地,防止偶然因素产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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