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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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废水预处理与回用

6.7.1  对有提取羊毛脂价值的洗毛废水应先回收羊毛脂。提取羊毛脂后的洗毛废水宜经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进入后续处理工艺。

6.7.2  生产系统的洁净冷却水、直流水应加以收集、集中、处理后回用。生产废水回用应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 01107的有关规定。

6.7.3  高温热排水宜实施热能回收。

6.7.4  废水处理与回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的有关规定。

6.7.5  各类回用水管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6.7.1  洗毛绒废水中主要含有羊毛脂、羊汗和泥沙等杂物,含有很高的COD,且洗毛绒废水和染整废水水质悬殊太大,因此先对洗毛绒废水进行预处理,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进入后续处理工艺更为合理,这样更能保证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

    洗毛废水中含有被乳化的羊毛脂,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化工原料,目前市场价格较高,如果能回收这部分羊毛脂综合利用,将能“以废养废”,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6.7.2  根据工厂的实际要求,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 01107的规定,杂用水水质也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规定。

6.7.3  部分染缸的排水温度较高,甚至可达到90℃以上。当高温排水量较大时,可经管道收集后进行集中间接热交换或采用热泵技术进行热能回收,用于加热冷水或其他用途。

6.7.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敷设回用水输配管时,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直接连接,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系统。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有回用水管道外壁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公共场所和绿化的中水取水口设带锁装置;水池、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有明显的“中水”、“非饮用水”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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