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干燥与置换
11.3.1 管道干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干燥应在试压、清管扫水结束后进行,宜采用站间干燥,可采用吸水性泡沫清管塞多次吸附后,再用干燥气体(压缩空气或氮气等)吹扫、真空蒸发、注入甘醇类吸湿剂清洗等方法或以上方法的组合进行管内干燥,管道末端应用水露点检测仪进行检测;
2 管道干燥方法应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 当采用干燥气体吹扫时,可在管道末端配置水露点分析仪,干燥后排出气体水露点应连续4h比管道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至少低5℃、变化幅度不大于3℃,注入管道的干燥气体温度不宜低于5℃,且不应大于防腐层的耐受温度;
4 当采用真空法时,选用的真空表精度不应小于1级,干燥后管道内气体水露点应连续4h低于—20℃(相当于绝对压力100Pa);
5 当采用甘醇类吸湿剂时,干燥后管道末端排出甘醇含水量的质量百分比应小于20%。
11.3.2 管道气体置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内的气体置换应在干燥结束后或投产前进行,置换过程中的混合气体应集中放空,置换管道末端应用检测仪对气体进行检测;
2 用天然气推动惰性气体作隔离段置换空气时,隔离气段的长度应保证到达置换管线末端天然气与空气不混合,置换管道末端测得的含氧量不应大于2%;
3 用天然气置换管道内惰性气体时,置换管道末端天然气含量不应小于80%;
4 置换过程中管内气体流速度不宜大于5m/s;
5 输气站可结合线路管道一并置换,当输气站单独置换时,应先用惰性气体置换工艺管道及设备内空气,再用天然气置换惰性气体,置换管道末端天然气含量不应小于80%;
6 管道干燥结束后,如果不能立即投入运行,宜用干燥氮气置换管内气体,并应保持内压0.12MPa~0.15MPa(绝)的干燥状态下的密闭封存。
11.3.2 本条对管道气体置换作出规定。
第2、3、4、5款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T 5922-2012第6.5节的相关要求编制的。
第6款目的是防止外界湿空气重新进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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