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3.1.2 厂址选择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业协同对建厂条件进行调查,并全面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3.1.3 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宜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3.1.4 厂址选择应同时满足交通运输设施、能源和动力设施、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及生活等配套建设用地的要求。
3.1.5 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1.6 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临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能满足工厂运输要求时,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且厂址宜靠近适于建设码头的地段。
3.1.7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且应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3.1.8 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9 可能散发有害气体工厂的厂址,应避开易形成逆温层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
3.1.10 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3.1.11 事故状态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
3.1.12 产生环境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规定的工厂,不应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选择厂址;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厂,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选择厂址。
3.1.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6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2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3.1.14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大气含尘、含菌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 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布局,同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选择厂址的重要原则。选择在城镇规划的工业区的厂址尚应与城镇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相协调,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还可促进城镇和工业区的发展。
3.1.2 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作,既要符合现行的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和规范,又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力求经济合理,节约用地和减少工程投资。因而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共同参与厂址选择,相互协调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和做好全面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及论证,这是选择好厂址的重要条件。
3.1.3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厂址选择时,应不占良田好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和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3.1.4 厂址选择除选择主要工业场地(厂址)外,尚应包括居住区及有关的厂外工程,如厂外道路、铁路、码头、水源、变电站等。评定一个厂址优劣,应从企业的总体出发,不能只考虑厂区场地的合理性,而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全面权衡,使整个企业布局形成一个合理的有机整体,投产后能有序地运转。厂址选择若只重视厂区场地,忽视了居住区和厂外有关设施用地的选择,可能出现各种不合理情况。如工厂居住区选址不当,给职工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或将生活区设在严重污染区内,有碍居民健康。水源地距厂区过远或水量、水质不符合要求,就会增加工程投资或影响企业生产。废料场选得小或离厂区很远,又会制约生产或增加运营费用。凡此种种,说明在厂址选择时必须对有关场址同时进行选择,才能对厂址方案进行全面权衡、正确评定、择优确定。
3.1.5 工厂的原料、燃料和产品是企业的大宗运输物料,厂址靠近主要原料、燃料供应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可减少运输费用、缩短运输时间、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同时还可节省运输设施的投资,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国家交通运输干线的压力。
厂址在协作条件好的地区,部分公用工程或辅助设施可依托地区,实现社会化,节省投资,以避免形成“大而全”、“小而全”重复建设的现象。
3.1.6 交通运输条件是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若企业交通运输条件差,生产所需的原料、燃料和产品往往不能及时到达或发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行。因此在厂址选择时,必须考虑有方便、畅通和经济的运输条件,不仅有利生产,还可给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条文的“方便”系指运输线路短捷快速,无需众多运输中转环节,如运输“一条龙服务”。“经济”即投资少,运输费用低。
3.1.7 化工企业生产水、电耗量很大,为保证正常生产,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水质要符合生产和生活要求,同时还需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对水、电需用量较大的企业,为了节省投资和降低经营费用,其厂址应尽可能靠近水源和电源。
3.1.8 本条强调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化工厂对其环境的不利影响。厂址在可能条件下,宜靠近可供依托的城镇或居民生活方便的地区,使职工生活方便。
3.1.9 厂址应选择在有害气体能很快扩散稀释的地区,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在逆温层较低、厚度较大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地区建厂,有害气体就难以较快扩散稀释,尤其是在低气压时,往往形成有害气体弥漫厂区及周围地区,污染环境,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为此不应在以上地区选择厂址。
3.1.10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新建化工企业的建设规模与以往相比成倍扩大,化工企业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量也将大大增加,根据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等事故的经验教训,此类企业选址时应尽量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以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3.1.11 根据四川化工厂污染物泄漏,污染沱江;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污染松花江等邻江企业事故的经验教训,事故状态大量泄漏有毒、有害液体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以免对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造成重大污染,危及下游地区。
3.1.12 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规定,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医疗区、文教区)选择厂址,以免影响居民休息或医疗和文教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见表1。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对外部噪声敏感的企业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避免在高噪声环境中选择厂址,并应远离铁路、公路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道,以保持安静的生产环境。
3.1.13 本条列出不应在下列地段或地区选择厂址。现分别说明如下: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一般建筑抗震设计。若在9度以上地区建厂,不但无规范可遵循,且不仅增加建筑工程投资,还会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因9度以上地震区所产生的地震力,在抗震加固技术上目前尚难解决。在地震断层建厂,更会增加工程投资和不安全因素。因此不应在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大于9度地区选择厂址。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主要指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流沙、溶洞、活断层、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饱和黄土等工程地质现象,其中以泥石流、滑坡较为常见,在这些地区(段)建厂,不仅防治费用昂贵,且难于根治,使工厂潜伏着不安全因素,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后患无穷,故而在厂址选择时应予以避开。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复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的。
在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陷落、断裂、位移、倒塌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
4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列为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古迹系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5 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机场净空标准》GJB 525号和中央气象局颁发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规定的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规定的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以免影响和干扰这些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
6 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供水水源不能受到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污染,尤其是饮用水的水质必须保证,为此不能在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选择厂址。
7 在厂址临近江、河、湖、海地段,要查明岸坡有无冲刷、坍塌和河床不稳定情况等。在山区由于山沟或山坡陡峻,大雨后常有山洪暴发,在这些地段或地区,采取防洪措施困难且费用昂贵,难于确保工厂安全,因此厂址选择时应避开这些地段或地区。
8 在水库下游地段建厂,必须充分搜集水库有关资料和深入了解水坝的稳定性,确保厂址的安全,若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则厂址必须选在库坝决溃后被水库下泄水的淹没范围以外,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工厂免遭经济损失。
9 对于矿山及采石场用炸药爆破方式开矿或采石作业的,在其开采及拟开采作业区的爆破危险区范围内,不应作为建厂场地,以保安全。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系指厂址标高低于上述库、场的坝,且在其影响范围内。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一般都筑有拦阻尾矿或废料及库(场)内积水的坝,一旦大坝溃决,则库(场)内的水、尾矿或废料,会随水突然倾泻而下,其冲击力很大,破坏性亦强,工厂在其下面,就会受到破坏,严重时甚至会厂毁人亡,所以应避免在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选择厂址。
11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应避免在放射污染区内选择厂址。
12 风速0~0.2m/s时谓之静风,也就是无风状态。静风频率超过60%地区,常年大部分时间处于无风状态,对企业排放或散发的有害气体、烟雾或粉尘扩散或稀释能力很低,厂房通风条件也很差,在此建厂,厂区及周围污染情况也就严重。因此不应选作厂址。
3.1.14 化工医药企业的洁净厂房对环境的要求,除大气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外,还强调大气含菌和致敏性物质也要低,以保证药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