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仓储设施
4.4.1 化工区内的仓库、堆场、储罐区的布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防爆、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要求,宜靠近服务对象,并应有较好的运输和装卸条件。
4.4.2 临江、河、湖、海岸边布置的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储罐区,应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码头、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液化烃储罐外壁距通航江、河、湖、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可燃液体储罐距水体的距离,应满足防洪、安全卫生防护以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
4.4.3 化工区内的甲、乙类液体和液化烃等的储罐区,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较低、扩散条件较好的地段。
4.4.1 本条所指的仓库、堆场和储罐区是在化工区区界以内、生产厂区和辅助设施区以外的。可以是独立经营的,也可以是属于化工区内某生产厂的。因此,本条规定应符合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及化工企业设计应遵守的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条文中所指的可燃液体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甲类液体、乙类液体及丙类液体的总称。本条中所指的液化烃,是指在15℃时,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液化烃,如液化乙烯、液化丙烯、液化丁烯、液化丁二烯、液化丙烷、液化丁烷以及丙烷与丁烷的混合物(民用液化石油气)等。其他类似液体,如氯乙烯、氯(代)甲烷、溴甲烷、1.1-二氟乙烯、氟甲烷等;其他一些液化可燃性物料,如液化无水甲胺、液化无水二甲胺、液化无水三甲胺及液氨等也可参照本规定。
液化烃外泄后,根据其不同储存条件,均汽化成气态的物料,除少量品种比重较轻外,大部分品种均较重,如丙烯为1.49、丙烷1.56、丁烯1.94、丁烷2.05、氯乙烯2.20,均比空气重,万一外漏,会下沉至地面,随地面坡度向低处流。一旦流入江河水体,浮于水面,随江河水流向下游,既污染水体,且遇火会燃烧并向下游扩展,造成较大灾害。因此,对通航的江、河、湖、海,规定了液化烃储罐与岸边的距离,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规定为25m。对于可燃液体储罐距水体的距离,由于可燃液体储罐的类别繁多,对于消防及安全卫生防护的要求各异,同时各地防洪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的要求不同,所以本条只对液化烃储罐作出了规定。
4.4.3 本条是根据甲、乙类液体及液化烃的性质、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减少其泄漏后的影响范围及防止火灾发生等提出的。
- 上一节:4.3 公用工程设施
- 下一节:4.5 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