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面人造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90-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2 土建工程

6.2.1  土建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建、构筑物宜执行建筑统一模数制。

    2  人造板饰面生产车间按生产线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属丙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人造板饰面生产线各生产工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饰面生产线各生产工段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工艺生产流程的要求,并应与工艺协调一致。

    2  涂胶工序、热压工段宜设置通风设施。

    3  风机、热压用热交换器或二次热介质循环设备等应配合工艺采用分隔措施。

    4  人造板饰面生产线电气控制设备宜设置在生产线一侧,地面宜做架空地面,电气控制设备上部净高不应低于0.60m。

    5  人造板饰面车间厂房结构形式宜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6.2.3  辅助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饰面车间宜在适当位置宜设置办公室、更衣室、厕所等辅助用房。

    2  辅助用房宜设置在人造板饰面车间的偏跨。

    3  调胶间地坪、墙裙应采用防水、防酸、易清洁材料。

    4  压缩空气站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6.2.4  设备动荷载的动力系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表6.2.4  设备动荷载的动力系数

条文说明

6.2.4  当设备供应商对设备动荷载的动力系数提出要求的应按设备供应商的要求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