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艺装置在生产、操作和环境条件许可时,应露天化、联合集中布置。
2 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
3 宜利用生产装置区的管廊及框架等处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4 仓库设施宜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要求,合并设计为大体量仓库或多层仓库。对大宗物料的储存,宜采用机械化装卸设施。
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别进行平面和空间的组合,并应按多功能综合楼建筑设计。
6 应合理划分街区和确定通道宽度,街区、装置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7 铁路线路、装卸设施及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进线在厂区内形成的扇形地带。
8 工厂改建或扩建时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运行管理的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5.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有可靠的依据。
3 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尚应满足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4 一次建成的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生产发展趋势和当地建设条件,在符合化工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平面布置应有发展的可能。
5 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5.1.4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功能分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凑、合理并与相邻功能区相协调。
2 各功能区之间物流输送、动力供应便捷合理。
3 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
5.1.5 街区外形宜为矩形。街区面积应根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仓储设施的组成和用地要求,结合地形等因素综合确定。甲、乙类生产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hm²;当占地面积为1~2hm²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1.6 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定:
1 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4 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10%~20%。
5 当厂区通道宽度不具备按本条第1~4款因素计算时,通道的宽度可按表5.1.6采用。
5.1.7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场地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形坡度较大时,生产装置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2 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位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置。
5.1.8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大型设备、储罐,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
2 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3 有可能渗透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宜布置在可能受其地下水流向影响的重要设施地段的下游。
5.1.9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等,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生产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在丘陵和山区建厂时,建筑朝向应根据地形和气象条件确定。
5.1.10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振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1.11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并应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总平面布置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5.1.12 Π、山形的半封闭式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封闭式建筑物开口方向宜面向全年盛行风向,其开口方向与盛行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
2 半封闭式建筑物内院的宽度不得小于内院两翼建筑物较高屋檐的高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厂房,不得设计成Π、山形半封闭式。
5.1.13 运输路线的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并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路线与人流交叉和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5.1.14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与厂外环境相适应。
5.1.15 厂区建筑系数不应小于30%,厂区利用系数不应小于50%,除特殊工艺要求的企业外的工厂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15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艺装置在生产、操作和环境条件许可时,应露天化、联合集中布置。
2 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
3 宜利用生产装置区的管廊及框架等处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4 仓库设施宜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要求,合并设计为大体量仓库或多层仓库。对大宗物料的储存,宜采用机械化装卸设施。
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别进行平面和空间的组合,并应按多功能综合楼建筑设计。
6 应合理划分街区和确定通道宽度,街区、装置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7 铁路线路、装卸设施及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进线在厂区内形成的扇形地带。
8 工厂改建或扩建时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运行管理的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5.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有可靠的依据。
3 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尚应满足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4 一次建成的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生产发展趋势和当地建设条件,在符合化工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平面布置应有发展的可能。
5 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5.1.4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功能分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凑、合理并与相邻功能区相协调。
2 各功能区之间物流输送、动力供应便捷合理。
3 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
5.1.5 街区外形宜为矩形。街区面积应根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仓储设施的组成和用地要求,结合地形等因素综合确定。甲、乙类生产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hm²;当占地面积为1~2hm²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1.6 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定:
1 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4 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10%~20%。
5 当厂区通道宽度不具备按本条第1~4款因素计算时,通道的宽度可按表5.1.6采用。
5.1.7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场地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形坡度较大时,生产装置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2 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位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置。
5.1.8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大型设备、储罐,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
2 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3 有可能渗透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宜布置在可能受其地下水流向影响的重要设施地段的下游。
5.1.9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等,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生产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在丘陵和山区建厂时,建筑朝向应根据地形和气象条件确定。
5.1.10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振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1.11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并应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总平面布置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5.1.12 Π、山形的半封闭式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封闭式建筑物开口方向宜面向全年盛行风向,其开口方向与盛行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
2 半封闭式建筑物内院的宽度不得小于内院两翼建筑物较高屋檐的高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厂房,不得设计成Π、山形半封闭式。
5.1.13 运输路线的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并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路线与人流交叉和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5.1.14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与厂外环境相适应。
5.1.15 厂区建筑系数不应小于30%,厂区利用系数不应小于50%,除特殊工艺要求的企业外的工厂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15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