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职业卫生
8.2.1 人造板饰面工程防寒、防暑、通风、除尘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2 人造板饰面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应分级为3级。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8.2.3 采暖与空调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饰面工程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生产时宜按表8.2.3的规定执行。
2 办公室和生活间等房间的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按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8.2.3 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3 采暖方式宜采用散热器采暖系统,并应根据需要设置热风采暖系统。
4 在寒冷地区,主车间经常开启的外门宜设热空气幕。
5 人造板饰面车间控制室和办公室宜配置空气调节设施。
8.2.4 通风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饰面车间应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控制。
2 在涂胶机、热压机上方宜设置排气罩,排气罩应根据设备的结构特点合理设计。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排气罩应采取单向封闭措施。
3 热压机和涂胶机排气罩的罩口平均风速宜为0.45m/s。
4 人造板饰面生产线排气罩排风和各除尘、气力运输系统排风,应进行风量平衡和热量平衡计算。冬季采暖的车间,宜设置补风系统。
5 调胶间宜设置机械通风设备,通风量宜按每小时4次~10次换气次数设计。
6 热压机液压站和有机热载体二次循环泵房宜设置机械通风设备,通风量宜按每小时1次~2次换气次数设计。
7 实验室宜设置通风柜。实验室通风换气次数宜为每小时4次~10次。
8.2.5 除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造板饰面车间产生砂光粉、木屑等细小粉尘处,应设置单机吸尘或多机吸尘设施。工作场所空气中木粉尘容许浓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控制。
2 有粉尘散发的砂光、锯边和清扫设备处,应设置除尘系统;其他有粉尘散发的设备处,宜设置除尘系统。除尘应以产尘性质分别设置除尘系统为宜,粉尘散发量较小的可将除尘器直接装在产尘设备上。
3 除尘系统中砂光粉、木粉等细小物料的分离设备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其余粉尘宜采用旋风分离器。
4 除尘系统宜选用专用除尘风机。
5 除尘设备的输送管道宜以负压状态运行。
6 除尘管道内的风速与输送重量浓度比,宜符合本规范表4.6.1和表4.6.3的规定。
8.2.6 噪声防治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各类作业地点的噪声A声级及对噪声的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2 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
3 压缩空气站应有防噪声措施,通向车间的门宜设置隔声门。
4 采取技术措施或噪声控制措施仍不能达到国家噪声标准的作业区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8.2.5 除尘设计可采用集中除尘的方式和单机除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