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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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运输设施

5.5.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按品种分类,并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5.5.2  铁路槽车洗罐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铁路线的引入和车辆取送,宜靠近液体装卸站场的咽喉区。

     2  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有利于污水的处理及排放。

     3  用于洗涤液化烃及甲、乙类液体的槽车洗罐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5.3  机车库应位于机车出入方便的地点,当设有企业车站时,应布置在企业车站附近。

5.5.4  轨道衡的布置,宜位于装卸点的进出线路上,应符合车辆秤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5.5.5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及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

     2  宜设围墙独立成区,宜分设进、出口。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置回车道。

     3  汽车液体装卸场外宜设置汽车停车场。

5.5.6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近工厂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

     2  应避开主要生产区、储罐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3  生产管理及生活用车单独设置车库时,宜布置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

     4  汽车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形式及数量确定。

     5  洗车设施宜布置在车库入口附近。

     6  汽车加油站宜布置在车辆出库的地段。加油站的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5.5.7  汽车衡的布置,宜位于秤量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进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且不应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5.5.8  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或装置布置,并宜与库房或装置的建筑物合并建造。

条文说明

5.5.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和汽车装卸设施,在其作业过程中容易散发可燃气体,为了减少对周围设施的影响,宜位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位于厂区边缘,是为了保证安全。

5.5.2  由于洗罐作业过程中会散发有害和可燃气体,且有污水排出,为此作出本条规定。

5.5.3  企业车站行车、调车作业多而频繁,是机车作业集中的场所,机车和车辆修理车间机车出入频繁。为了使机车能就近进行整备作用,减少单机行程,故机车库应布置在机车出入方便的地点或企业站附近。

5.5.4  轨道衡布置宜位于货物装卸点的出入线路上、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或进厂联络线一侧,以便于对车辆的秤重作业。

5.5.5  本条是液化烃、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布置要求。因其作业过程中不可避免散发可燃气体,为了确保安全,制定三款规定。

     1  本款是为将易于泄漏的可燃气体及时排除,避免发生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并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相关规定制定。

     2  设围墙独立成区是为防止无关人员穿行,减少和避免引入火源的概率;分设进、出口,使进出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减少事故的发生率,万一发生事故也有利于疏散和抢救,保证安全。

     3  给待装汽车罐车提供停车场地,避免因无足够和必要的场地而引发混乱导致事故的发生。

5.5.6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尚需自备汽车进行原料、燃料、材料、成品、中间产品以及废渣、废料的长短途运输和企业内部的货物倒运。本条对汽车库及停车场的布置做了六款规定。

5.5.7  我国公路交通为右侧行车。为使车辆能沿正常行驶方向秤重计量,而不横穿道路,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汽车衡宜位于秤量汽车行驶方向的右侧。根据《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规定,进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

5.5.8  叉车和电瓶车在化工企业中主要用于库房、装置的装卸和堆垛之用,其车库宜靠近用户布置。从节约用地、方便使用,便于管理考虑,宜与库房或其他建筑物合并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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