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并应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
7.1.2 管线敷设方式,可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2 有条件的管线宜采用共架或共沟敷设。
3 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宜采用管沟敷设,否则应采取防止气体积聚和沿沟扩散的措施。
7.1.3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安全、施工和检修要求。
2 管线应敷设在规划的管线带内,管线带应平行于相邻的道路布置。
3 宜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必须交叉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
4 地下干管应布置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也可将干管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5 装置内部管廊及地下管线的布置,应与主管廊及地下干管在平面及竖向上合理连接,并应有效利用装置内管廊下方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7.1.4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等。
7.1.5 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带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集中、远近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妨碍远期用地的使用。
新建厂区的管线带内,应预留中远期管线的用地,余量宜为10%~20%。
7.1.6 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7 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综合布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焕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消防水管道。
7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8 生活污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电缆及杆柱。
7.1.8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7.2.7和表7.2.8的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缩小,但必须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7.1.1 本条系根据管线综合布置的性质、目的,以及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绿化设计的相互关系而提出。
本条内容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为是必要、可行的。尤其对管线数量较多,敷设方式多样,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各异,并具有高温、高压、有毒、可燃、易爆及腐蚀等特性的化工厂,至关重要。同时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绿化布置之间的相互影响较大。设计中应相互结合,统一规划布置,方能取得较好的总体效果。
管线综合布置是化工厂总图布置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化工厂总图布置合理程度的标准之一。几乎涉及化工厂设计各专业,如工艺、给排水、电气、热工、自控等,它将各专业管线布置的自身经济合理性与工厂总体条件相联系,从而达到工厂总体的经济合理。同时,它将总图运输专业本身的其他约束条件及需求情况,进行整体、综合地统一考虑,达到解决矛盾,避免顾此失彼的目的,促进工厂设计的总体优化。
7.1.2 管线敷设方式与节约土地有直接的关系。化工厂管线用地占有较高的比例,尤其是有机化工厂等。例如,大中型石油化工厂管线用地,约占全厂用地的21%~27%;焦化厂回收区约占20%~30%。为了在管线综合中能较好地贯彻节约用地这一基本国策,提出本条。
管线敷设方式有地上式及地下式两大类。地上敷设方式有管架式、支撑式、低架式、沿地敷设式。地下敷设方式有直埋式、管沟式及共沟式。为了减少能耗、降低成本及投资、减少用地、保证安全、有利于卫生与环保,本条文规定在选择管线敷设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确定。目前在化工厂,尤其是管线多的石油化工厂已有尽量采用地上式的趋势。这是因为,在技术经济条件接近的情况下,管架式方便施工、检修及管理,并节省用地。本条文中未明确提出尽量采用地上式,是考虑了我国目前的情况及习惯等因素,现阶段仍由设计人员自行掌握。
管线输送的介质是多种多样的,各有不同的特性。从介质的性质区分,可分为一般性与危险性两大类。一般性介质的输送可分为有压及自流两种,前者如压缩空气、压力氮气、蒸汽以及高、低压消防水等,其压力一般在0.4~1.5MPa。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本身危害性不大的介质,由于管线有压力仍有一定危害。危险性介质主要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助燃性的物质,如液化烃类、乙炔、氢、酸、液碱、氯、氧等。这类物料中有些物料即使不是压力输送,若一旦发生事故,会产生二次灾害,有较大的危害性。加之这类介质大多为压力输送,因而可能造成的危害更大。故本条文提出确定管线敷设方式时,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确定,并提出了危险性介质管道应采用的敷设方式。
管道输送流体,无论自流或压力流,难免有介质泄漏,可燃、易爆、有毒性及有腐蚀性的介质一旦泄漏危害很大。对于这类介质泄漏事故,愈早发现其危害愈小,拯救机会愈大,因此其敷设方式应采用易于早期发现问题、方便修复处理的方式。地上敷设正符合这一要求。管理较完善的企业,设有定点监测仪或巡视人员随身带有监测仪,易于在泄漏初期发现,比地下敷设方式不但易于发现且修复简便,故提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方便维修、节约土地,本条提出了共架、共沟敷设方式。管线敷设方式与节约用地有直接的关系,共沟、共架都是集中布置方式,是节约用地的有效途径。故第2款建议,用地紧张的地方应尽可能采用共架、共沟的敷设方式,它比分散的直埋式用地明显节省。根据对有色冶金行业工厂的调查,集中布置比分散布置可节约用地约35%。目前采用共架布置的形式已较多,它适用于厂区内,尤其装置区内用的相当多。集中共沟布置方式一般适用于厂区的主管带、化工区与居住区。它不仅不占地表面积,更不破坏地面就可进行检修及其他管线作业。但该形式投资大、施工周期长、经验不多,因此,采用的很少。据了解,目前市政建设中已有采用的趋势,预计不久的将来在工业设计中会有较大的发展。
选择管线敷设方式时,要综合考虑地形、交通运输、生产安全、检修、施工、绿化条件等是不言而喻的。例如,在无轨运输量大的厂区内,采用低管架方式或沿地敷设方式,既影响交通运输,又易损坏管线。对兰州某厂的调查证明,由于厂区内管道采用了沿地敷设方式,在某一段人行及汽车运输量较大的地段,管线经常被损坏,且对消防作业带来不便。但是亦应考虑到在人流、车流不大的范围内,采用该方式不失为可选方式,因其造价低,检修方便。又如,对于危害性介质管线,不应选择支撑式,以免一旦发生危险,扩大受害面,甚至带来二次灾害。以上所述说明,确定管线敷设方式时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并应进行比较,这一原则应在前期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中予以贯彻。
为避免排水沟内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及有毒气体引起火灾或引起人员中毒,特作第3款规定。
7.1.3 本条对管线综合布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 本款是基本要求,必须满足。
2 管线应布置在总图规划中的管线带内,是体现土地功能划分所必要的。管线带与道路平行是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布置的原则之一。但至今仍有部分设计人员对此认识不足,从而造成土地利用不当,故制定本款。
3 本款是为了保护管线,保证生产,减少投资,方便交通运输,有利安全而制定的。正交是较理想的交叉方式,交叉角度过小不仅占地大且对交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缩小不利影响的范围,交叉角不应小于45°。
4 干管布置在靠近主用户较多的一侧,是为了减少与道路交叉,并有利缩短支管的长度。管线与道路交叉在管线综合布置中占有重要位置,交叉不仅给检修、施工带来不便,增加管线投资及介质输送能耗,且有碍交通运输。近十多年来虽采取各种方法减少交叉点的不利影响,但交叉点数量多,仍是一个难题。例如,某钢铁总厂的地下管线仅干管与道路交叉就有553处;江西某焦化煤气厂约有235处;某乙烯厂(中型)约454处。故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是管线综合布置中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化工、石油化工等设计规范中早有明文规定。数十年实践已证明本条规定的内容是较佳的布置原则。
干管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有利于设计、施工、检修及管理,已为一些行业所采用。如钢铁行业,实践证明是较好的。
5 装置内管廊中的管线,部分是主管廊的支管,部分是地下干管的支管,装置内的地下管线,大部分是地下干管的支管,因而两者连接甚多,无论在平面上、竖向上均应合理连接,使生产、安装、维修、空间利用等均能满足要求。
7.1.4 本条是总结了数十年来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是为了保证与之无关的设施、建筑物不致受到牵连而形成二次灾害。本条对无嗅、无味的有害的气体介质尤为重要,故本条明确提出不应穿越。
7.1.5 本条是对分期建设的企业近、远期建设的有关规定。条文提出了分期建设的原则及近期建设中管线综合布置应注意的问题。数十年来,工业企业建设实践证明,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会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生产环境不佳、安全卫生得不到保证,并给施工、检修、生产和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7.1.6 本条为山区建厂的有关规定。条文提出充分利用地形,是有利于减少土石方,减少投资。强调避免自然地质灾害,是为了保证安全,顺利生产。实践中发生过类似事故,例如,湖北宜昌某厂沿山坡布置管线的墩座,被山洪所破坏;北京某厂的管架基础曾被山洪淘空,管线被洪水冲弯,给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规定要避免不良地质危害。
7.1.7 本条文提出的管线综合排列顺序,亦是管线综合布置的原则之一。在满足安全生产、施工及检修要求的前提下,管线布置既要有利节约用地,又要使管线不受建筑物与构筑物基础压力的影响,同时符合卫生要求。因此建议把埋置深度浅的管线靠近建筑红线,如电缆;把可能发生泄漏且泄漏后会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产生不利影响的管线尽可能远离建筑红线,如下水管;把有使用要求的布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如照明电杆在路边、雨水管靠近道路边的下水口等。按本条推荐的布置顺序进行综合布置,可取得较好的布置效果。几十年设计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但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故推荐顺序规定为“宜”。条文中列出的顺序,是一般公认为较好的、常用的顺序。具体运用时可根据情况调整。
7.1.8 本条适用于改建、扩建工程。实践证明,改建、扩建工程比新建工程约束条件多、难度大,有时难以满足最小间距要求。故对老厂改、扩建与新建厂提出不同要求。条文提出,当采取有效措施后,即在满足安全、生产及卫生、施工、维修要求条件下,可适当缩小间距,缩小的范围视不同情况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