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地上管线
7.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建筑物支撑式及地面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
7.3.3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
7.3.4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7.3.4的规定。
7.3.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装置,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罐区及仓库区。
架空电力线路的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有关规定。
7.3.6 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7.3.7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的有关规定。
7.3.8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3.8的规定。
7.3.1 本条提出了确定地上管线敷设方式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7.3.2 为了防止管道内危险性介质一旦发生外泄,对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危害,同时也防止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内部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对有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造成损坏,从而带来二次灾害,而制定本条规定。
7.3.3 本条提出了管架综合布置时应符合的条件。其目的是有利安全生产、便利交通运输,有助消防作业、方便施工、维修和管理。对于可燃、易爆危险介质管道与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物料及有毒物料的设施应保持有安全距离,以防二次灾害的产生而造成更大危害。
7.3.4 本表数据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经多年实践证明是必要的且合适的。本条所指管架是一般性质的介质管道的管架;所指的建筑物、构筑物是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并与管线无关的厂房。对有泄压门、窗的墙壁不适用。
7.3.5 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对相应的架空线布置均有较详尽的规定,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这些规范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条文所列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储罐区时,显然增加了潜在危险。条文给予明文规定是必要的。
7.3.6 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危险性较大。一般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及人员较多,进入厂区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最好采用地下电缆,但地下电缆价格较贵。因此,至今仍有大量非电业工程采用架空方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进入的总变电站或车间如不靠近厂区边缘布置,势必加长厂区内架空高压电力线路的长度,从而增加了危险性及厂内火灾、爆炸事故对电力线的影响。考虑安全及经济性两方面,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同时规定应缩短厂区内线路长度及沿厂区边缘布置。
7.3.7 本条要求与其他相应规范要求一致,为基本要求。如在具体执行中有特殊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净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