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装卸、运输、储存
9.1 装卸
9.1.1 装卸前应打开仓库相应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应熄火平稳停靠在仓库门前2.5m以外。
9.1.2 装卸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时,进入库房定员2人;装卸烟花爆竹成品,进入库房定员8人;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电瓶车、板车、手推车不应进入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仓库内。
9.1.3 应单件装卸;不应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使用铁锹等铁质工具。
9.2 运输
9.2.1 运输工具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板车、手推车,不应使用自卸车、挂车、三轮车、摩托车、畜力车和独轮手推车等;工房之间的物品搬运可采用肩挑、手抬(提)等方式。
9.2.2 所运输的物品堆码应平稳、整齐,遮盖严密,物品堆码高度不应超过运输工具围板、档板高度。
9.2.3 厂内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9.2.3.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时,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速度小于或等于15km/h。
9.2.3.2 使用手推车、板车在坡道上运输时,应有人协助并以低速行驶。
9.2.3.3 道路纵坡大于6°时不应使用板车、手推车运输。
9.2.3.4 手推车、板车以及抬架应安装档板,外延轮盘应是橡胶制品,车(架)脚应为木质或包裹橡胶。
9.2.3.5 肩挑、手抬(提)的绳索、扁担、挑、抬(提)架应牢靠、稳固。
9.2.4 厂区、库区之间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9.2.4.1 车辆应配备消防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志。
9.2.4.2 车辆速度应低于有关限速规定,应当保持车距,不应抢道,避免紧急制动。
9.2.5 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应混装性质不相容的物品,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搭乘。
9.3 储存
9.3.1 各类物品应按不同性质分别设库储存,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不应混存。
9.3.2 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划分应按GB 50161规定执行。
9.3.3 不应改变危险等级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应储存在危险等级高的仓库、中转库的物品不应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中转库,摩擦药、含摩擦药的半成品、成品应在单独专用库房储存。
9.3.4 仓库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应铺设防潮材料或设置大于或等于20cm高的垛架。
9.3.5 库房温度控制范围应为-20℃~45℃,相对湿度控制范围为50%~85%;库房内应有温、湿度计,每天对库房内温、湿度进行检测记录;应适时作好库房通风、防潮、降温处理,环境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设除(去)湿设备。
9.3.6 烟火药、效果件、引火线等应经彻底干燥、冷却经包装后方可收存入库;包装物或盛装容器应使用防潮、防静电的材质,包装应符合GB 10631等标准要求。
9.3.7 仓库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或等于0.45m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大于或等于0.7m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5m,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或等于10m。
9.3.8 仓库内物品堆垛高度应符合表6规定。
9.3.9 仓库应设专门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熟悉所储存物品的安全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的维护,保障其功能有效、适用安全要求;应分库建立危险品登记台账,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货账核对。
9.3.10 严禁在库房区域内进行钉箱、分箱、成箱、串引、蘸(点)药、封口等生产作业;总仓库区域内物品应整箱(件)出入。
9.3.11 危险品分类储存条件和灭火物质应符合表7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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