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0%,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0%。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密闭。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00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00m。
4.1.4 车间内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应设计成弧形。
4.1.5 顶棚或吊顶表面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除必要的防烟设施外,应尽量减少阴阳角。
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车间内窗台面应向下倾斜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 成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4.1.8 车间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洁材料制作。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4.1.10 车间采暖或空调房间外墙维护结构保温宜满足国家对公共建筑节能的要求。
4.1.1~4.1.9 这几条是为保证建筑设计能做到满足肉品卫生的要求而规定的,并与当前国外同类厂的要求与标准是基本一致的。
4.1.6 车间内的门、窗及窗台的构造要求方便清洗和维护,易保持车间的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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