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应包括安全技术规划、分析、控制、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及其他安全技术等。
3.0.2 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将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量化分析中,建筑施工危险等级系数的取值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施工危险等级系数
3.0.3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所处环境,根据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并应综合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
3.0.1 本条是从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入手,以事故预防控制程序为出发点,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内容作了定性的规定。为了主动、有效地预防事故,必须充分分析和了解、认识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其中安全分析技术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失效分析、事故统计分析、安全作业空间分析以及安全评价技术等;安全控制技术包括专项施工技术、监控、保险、防护技术等;监测预警技术包括安全检查、安全检测、安全信息、安全监控、预警提示技术等;应急救援技术包括总响应技术、专项救援技术、医疗救护技术等;其他安全技术包括安全卫生、安全心理、个体防护技术等。
3.0.2 建筑施工危险等级的划分与危险等级系数,是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性认识及计算参数的定量选择。危险等级的划分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很难定量说明,因此采用了类似结构安全等级划分的基本方法。危险等级系数的选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重要性细数相协调。
目前,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法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采用分部分项目工程的概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对应于Ⅰ级危险等级的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对应于Ⅱ级危险等级的要求,这样做可以较好地与现行管理制度衔接。具体划分内容见表1。
表1 危险等级划分表
续表1
续表1
本条统一规定了不同危险等级的施工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分析时的宏观差别,体现高危险、高安全度要求的基本原则,同时对量化差别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量化指标可由各类具体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3.0.3 本条规定安全技术的选择所考虑的因素应包括:工程的施工特点,结构型式,周边环境,施工工艺,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上、地下各类管线以及工程所处地的天气、水文等。应采取诸多方面的综合安全技术,从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两方面考虑,其中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有:辨识和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等;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有:隔离、个体防护、避难与救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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