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安全、工业卫生与消防
12.0.1 烧结厂设计应包括烧结厂安全、工业卫生与消防设计。在初步设计时应单独成篇,其内容要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编制要求。
12.0.2 烧结厂设计必须有防火、防爆、防雷电、防洪设施。其中点火保温炉用煤气应有自动切断保护措施,在烧嘴上方的空气总管末端采取防爆措施;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防腐设施。
12.0.3 烧结厂设计应有设备安全运转与事故防范措施。
12.0.4 烧结厂设计应有电气安全设施及安全照明设施。
12.0.5 烧结厂设计应有防伤害与保障人身安全设施。
12.0.6 不得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12.0.7 烧结厂安全、工业卫生与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2.0.8 烧结厂设计应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0.9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等于或大于5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或升降梯。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有关规定。
12.0.10 烧结厂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
12.0.2 烧结厂设计必须有完备的消防、防爆、防雷电、防洪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产生易燃物质及构成爆炸因素的危险程度不同,对建筑物应采取耐火防爆以及厂区消防供水、报警信号、通信联络等措施。
12.0.3 设备安全运转主要是指设备过载保护、高温保护、润滑及冷却装置、限位缓冲装置、检测信号装置、安全场所与安全距离等。
12.0.4 电气安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范规定。劳动环境恶劣场所采用封闭防爆式电气装置。电气设备要有防护和接地装置,煤粉、油罐必须有防止静电及带电作业防护装置等。
12.0.5 防伤害与保障人身安全是指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扶梯栏杆、安全标志、安全色、孔洞与沟槽的盖板、管道警告标志、保护罩、防护服等。
工业卫生方面,在设计中主要是解决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源、放射性与噪声、振动等的危害以及采用的防暑、防寒、防冻、防湿设施和生产区的生活卫生设施,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12.0.6 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规定,考虑防火以及防止人员窒息、伤害等方面的要求,除空气以外的气体包括氧气、氮气、氩气以及可燃、易燃、有毒、有害等气体严禁在室内排放。
12.0.8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二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