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1000kV输变电工程在投入商业运行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3.0.2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工程批复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有关合同为依据。
3.0.3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建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
2 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3 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系统调试。
4 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工程试运行。
5 工程试运行合格后,进行工程移交。
3.0.4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建设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订的合同。
2 单项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变电站中的建筑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2)变电站中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3)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4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5 消防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6 工程系统调试。
7 工程试运行。
3.0.5 竣工验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观察检查、性能检测、设备操作和评议等方式进行。
3.0.6 工程应通过下列专项验收,并应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 消防设施验收。
4 档案验收。
3.0.7 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缺陷处理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3.0.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3.0.3 第1款规定是为了尊重输变电行业的历史和传统习惯,本规范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继续称为“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简称“启委会”。启委会通常由项目法人、投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行、电网调度、质量监督、设备厂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0.5 本条中的性能检测是指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所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