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安全与绿色施工
10.0.1 施工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的有关规定。
10.0.2 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后进场。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10.0.3 机电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并应遵守操作规程。
10.0.4 施工机械应经常检查其磨损程度,并应按规定及时更新。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的规定。
10.0.5 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10.0.6 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和防火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0.0.7 相邻基坑工程同时或相继施工时,应先协调施工进度,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10.0.8 工程桩为打入桩的基坑工程,严禁工程桩与围护桩同时施工。
10.0.9 沉桩时减少振动与挤土的措施宜为开挖防震沟、控制沉桩速率、预钻孔沉桩、设置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设置隔离桩、合理安排沉桩流程。
10.0.10 拆除支撑应按设计确定的工况进行,并遵循先换撑、后拆撑的原则。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
10.0.11 在饱和软土地区进行振冲置换、打入桩、搅拌桩、压桩、强夯、堆载施工时,应对孔隙水压力和土体位移进行监测。
10.0.12 人工挖孔或挖孔扩底灌注桩施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孔内应设置应急软爬梯,使用的电葫芦、吊笼应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电葫芦应采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应检验其起吊能力;
2 桩身混凝土终凝前,相邻10m范围内应停止挖孔作业,孔底不得留人;
3 孔内作业照明应采用12V以下的安全灯;
4 施工期间,应加强对地下水和有毒气体的监测。
10.0.13 人工挖孔或挖孔扩底灌注桩施工中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 施工中的桩孔应设置半圆形安全防护板,暂停施工时应加盖盖板或钢管网片;
2 挖出的土石方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车辆通行不应影响井壁安全;
3 每日开工前应检测井下的有毒气体,桩孔开挖深度大于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送风量不宜少于25L/s;
4 护壁应高于地面200mm,孔口四周应设置安全护栏,护栏高度宜为1.2m。
10.0.14 施工前应制定保护建筑物、地下管线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应标出施工区域内外的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分布示意图。
10.0.15 临时设施应建在安全场所,临时设施及辅助施工场所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土地占压和生态环境破坏。
10.0.16 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的有关规定。
10.0.17 施工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环境保护标识。
10.0.18 施工时应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10.0.19 危险品、化学品存放处应隔离,污物应按指定要求排放。
10.0.20 施工现场的机械保养、限额领料、废弃物再生利用等制度应健全。
10.0.21 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噪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规定。
10.0.22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系统,排水沟的废水应经沉淀过滤达到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运送泥浆和废弃物时应用封闭的罐装车。
10.0.23 基坑工程施工时应从支护结构施工、降水及开挖三个方面分别采取减小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措施。
10.0.24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冲洗设施、污水池和排水沟,应由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保洁。
10.0.25 夜间施工应办理手续,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声、光的不利影响。
10.0.1 本条规定是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10.0.2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
10.0.3 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主管部门办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每两年还需进行一次复审,并经公司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10.0.4 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使用者应立即停用并向机电技术人员反映情况,机电技术人员应立即组织维修,同时应严格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的规定操作施工机械,确保机械使用安全。
10.0.5 施工现场由于用电设备种类多、电容量大、工作环境不固定、露天作业、临时使用的特点,在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元件、电缆的选配及电路的设置等方面容易存在不规范行为,引发触电伤亡事故。因此,按规范使用施工临时用电十分重要。
10.0.6 施工现场的电焊等工种离不开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不注意防火措施容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应注重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安全。
10.0.7 相邻工程由于打桩或基坑开挖产生的相互影响已引发多起工程事故,本条文提出原则性措施来避免或减少相互影响。
10.0.8 工程桩与围护桩的施工间歇期,在有孔隙水压力监测时,控制土的固结度不应低于80%;在无孔隙水压力监测时,砂质粉土不少于20d,淤泥质黏土不少于30d。当围护桩和工程桩流水施工时,应控制安全距离和时间间隔。
10.0.9 沉桩时减少振动、挤土的措施可以参考下面几种措施:
(1)预钻孔沉桩。预钻孔孔径可比桩径(或方桩对角线长度)小50mm~100mm,深度可根据桩距和砂土的密实度、渗透性确定,宜为桩长的1/3~1/2,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施工时应随钻随打,引孔中有积水时宜用开口型桩尖。当桩端持力层需进入较坚硬的岩层时,应配备可入岩的钻孔桩机或冲孔桩机。
(2)对饱和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地基,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以消除部分超孔隙水压力,袋装砂井直径宜为70mm~80mm,间距宜为1.0m~1.5m,深度宜根据饱和黏性土厚度确定,塑料排水板的深度、间距与袋装砂井相同。
(3)开挖地面防震沟、防挤地沟,并可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防震沟、防挤地沟宽度可取0.5m~0.8m,深度按土质情况决定。
(4)合理安排沉桩流程、控制沉桩速率和日打桩量,24h内休止时间不应小于8h。
列出的一些减少打桩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措施是对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如某工程,未采取任何措施沉桩地面隆起达150mm~500mm,采用预钻孔措施后地面隆起则降为20mm~100mm。控制打桩速率也是减少挤土隆起的有效措施之一。对于经检测确有桩体上涌的情况,应实施复打。具体用哪一种措施要根据工程实际条件综合分析确定,有时可同时采用几种措施。即使采取了措施,也应加强监测。
10.0.12 本条对人的职业安全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事挖孔作业的工人应经健康检查和井下、高空、用电、吊装及简单机械操作等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施工现场所有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等应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和安全使用。
孔内有人时,孔上应有人监督防护,孔口配合人员应集中精力,密切监视坑内的情况,并积极配合孔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不得擅离岗位,在孔内上下递送工具物品时,严禁用抛掷的方法。孔内操作人员要2h轮换一次,严禁操作人员在孔内停留时间过久。
施工时注意孔内状况,发现流砂、涌水、护壁变形、有毒气体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严重时应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
10.0.17 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是指主入口、主要临街面、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地等。
10.0.18 工程项目部应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文物保护措施,并有应急预案。
10.0.19 化学品和重金属污染品存放应采取隔断和硬化处理。
10.0.20 现场机械保养、限额领料、废弃物排放和再生利用等应制度健全,做到有据可查,有责可究。
10.0.22 基础施工,特别是钻孔过程中会有大量的泥浆水排放,为防止污染环境,钻孔过程中的泥浆水应先集中在泥浆沉淀池,符合要求后排放到工地的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