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胴体加工
5.5.1 胴体加工与兽医卫生检验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头部与体表检验后的猪屠体→雕圈→猪屠体挑胸、剖腹→割生殖器、摘膀胱等→取肠胃→寄生虫检验采样→取心肝肺→冲洗→胴体初验→合格胴体去头、尾→劈半→去肾、板油、蹄→修整→二分胴体(片猪肉)复验→过磅计量→二段冷却→成品鲜销、分割或入冷却间。
可疑病胴体转入叉道或送入疑病胴体间待处理。
5.5.2 从取肠胃开始至胴体初验,其间工序应采用胴体和内脏同步运行方法或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
I、Ⅱ级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Ⅲ、Ⅳ级屠宰车间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的设备。Ⅲ级屠宰车间采用悬挂输送机时,宜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5.5.3 内脏同步线上的盘、钩或同步检验平面输送机上的盘子,在循环使用中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热水出口处应有温度指示装置。
5.5.4 同步检验输送线的长度应与取内脏、寄生虫检验、胴体初验等有关工序所需长度相对应。
5.5.5 悬挂输送内脏检验盘子的间距不应小于0.80m,盘子底部距操作人员踏脚台面的高度宜取0.80m。挂钩距踏脚台面的高度宜取1.40m。
5.5.6 劈半工具附近应设有方便使用的82℃热水消毒设施。
5.5.7 使用输送滑槽输送原料时,应配备必须的清洗消毒设施。
5.5.8 Ⅰ、Ⅱ级胴体劈半后应布置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并应在悬挂输送线上或手椎轨道上安排修整工序的操作位置。
5.5.9 Ⅰ、Ⅱ级屠宰车间过磅间外应设置电子轨道秤及读码装置。Ⅲ、Ⅳ级屠宰车间可使用普通轨道秤。
5.5.10 胴体整理工序中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物,应有专门的运输装置运送。
5.5.11 二分胴体(片猪肉)销售后返回的叉挡及运输上述副产品的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
5.5.12 二分胴体(片猪肉)加工间应设有输送胴体至鲜销发货间的轨道,还应设置输送胴体至快速冷却间或冷却间的轨道。鲜销发货间二分胴体(片猪肉)悬挂间距海米不宜超过(3~4)头,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0m。
5.5.1 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要求制定的。对于出口注册厂,参照欧盟标准,采用在取心肝肺工序后立即进入胴体劈半工序,劈半后再进行兽医检验,为的是能看清脊椎处有无病变,检验一次完成。但国内许多厂都使用桥式劈半电锯,它不能放入同步检验线,所以在此情况下,国内兽医检验分为初验和复验,采用先检验未劈半胴体,待劈半后再做胴体复验。
5.5.2 控制生产线上每分钟均匀通过(6~8)头猪屠体,主要是保证兽医检验人员的必要检验时间和肉品质量。这个数据的采用,既能满足检验的必要时间,又不影响生产的速度,以7h计算,一条生产线每班可屠宰(2,520~3,360)头猪。这个规定与欧盟规定的屠宰线上每分钟屠宰(6~8)头一致。
5.5.9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要求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