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主控项目
6.2.1 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6.2.2 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书对照。
6.2.3 每批次进场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分等人员做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每批次进场机械分等规格材应作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中随机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G。
6.2.4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以及覆面板的种类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6.2.5 规格材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规格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6.2.6 木基结构板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用作楼面板、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该批次干、湿态集中荷载、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检验的报告,其性能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进场木基结构板材应作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所测得的平均值应不低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随机抽取3张板材。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试验,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该批次木基结构板干、湿态集中力、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下的检验合格证书。检查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
6.2.7 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或侧立抗弯性能检验报告。
进场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构件不应发生开裂等损伤现象,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结构复合木材材料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及构件性能检验报告。
6.2.8 齿板桁架应由专业加工厂加工制作,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6.2.9 钢材、焊条、螺栓和圆钉应符合本规范第4.2.6~4.2.9条的规定。
6.2.10 金属连接件应冲压成型,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镀锌防锈层厚度不应小于275g/m²。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6.2.11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6.2.12 当采用构造设计时,各类构件间的钉连接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6.2.1 本条规定旨在要求轻型木结构的建造施工符合设计文件中的一些基本要求,保证结构达到预期的可靠水准。轻型木结构中剪力墙、楼盖、屋盖布置,以及由于质量轻所采取的抗倾覆及抗屋盖掀起措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一要素,不允许出现偏差,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6.2.2 规格材是轻型木结构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受力杆件,作为一种标准化工业化生产且具有不同强度等级的木产品,必须由专业厂家生产才能保证产品质量,因此本条要求进场规格材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6.2.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为此,原规范GB 50206-2002规定每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根试件,进行抗弯强度破坏性试验。在实施过程中,各方面对该条争议颇大。在北美,目测分等规格材的材质等级是由国家专业机构认定的有资质的分级员分级的。本条沿用这种方式,规定对进场规格材可按目测等级标准作见证检验,但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完成。考虑到目前此类专业人员在我国尚无专业机构认定,这种检验方法并不能普遍适用。另据部分木结构施工企业反映,目前进场规格材的材质尚难以保证符合要求,故本条规定也可采用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的方法。对目测分等规格材,可视具体情况从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见证检验。其中的强度检验值是按美国木结构设计规范NDS-2005所列,与我国《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相同树种(树种组合)相同目测等级的规格材的设计指标推算的抗弯强度特征值。
按加拿大木业协会提供的规格材抗弯强度试验数据,采用蒙特卡洛法取样验算,证明采用本条规定的复式抽样检验法的错判率约为4%~8%,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关于错判、漏判率的相关规定。规格材足尺强度检验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目前尚没有完全理想的方法。鉴于我国具体情况,本规范在规定进场目测见证检验的同时,还是规定了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的方法。
对机械分等规格材,目前只能采用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方法。这主要是因为检测单位不可能具备各种不同类型的规格材分等仪器与设备。至于其抗弯强度检验值,也应取其相应等级的特征值。由于其等级标识就是抗弯强度特征值,故在检验方法中不必再列出该强度检验值。《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将机械分等规格材划分为M10、M14、M18、M22、M26、M30、M35和M40等8个等级,按《木结构设计手册》的解释,其抗弯强度特征值应分别为10、14、18…40N/mm²。对于北美进口机械应力分等(MSR)规格材,例如美国木结构设计规范NDS-2005中的1200f-1.2E和1450f-1.3E等级规格材,按其表列设计指标推算,其抗弯强度特征值则分别为1200×2.1/145=13.78N/mm²和1450×2.1/145=21.00N/mm²。
关于规格材的名称术语,我国的原木、方木也采用目测分等,但不区分强度指标。作为木产品,木材目测或机械分等后,是区分强度指标的。因此作为合格产品,规格材应分别称为目测应力分等规格材(visually stress-graded lumber)或机械应力分等规格材(machine stress-rated lumber)。称为目测分等规格材或机械分等规格材,只是能区别其分等方式的一种称呼。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已明确规定了我国与北美地区规格材目测分等的等级对应关系,验收时可参照表1执行。我国与国外规格材机械分等的等级对应关系,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规格材目测分等的等级对应关系,目前尚未明确。
6.2.4 由规格材制作的构件的抗力与其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尺寸有关,故要求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2.5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要求规格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0%,主要为防止腐朽和减少干燥裂缝。
6.2.6 对于进场时已具有本条规定的木基结构板材产品合格证书以及干、湿态强度检验合格证书的,仅需作板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否则应按本条规定的项目补作相应的检验。
6.2.7 结构复合木材是一类重组木材。用数层厚度为2.5mm~6.4mm的单板施胶连续辊轴热压而成的称为旋切板胶合木(LVL);将木材旋切成厚度为2.5mm~6.4mm,长度不小于150倍厚度的木片施胶加压而成的称为平行木片胶合木(PSL)和层叠木片胶合木(LSL),均呈厚板状。使用时可沿木材纤维方向锯割成所需截面宽度的木构件,但在板厚方向不再加工。结构复合木材的一重要用途是将其制作成预制构件。例如用LVL制作工字形木搁栅的翼缘、拼合柱和侧立受弯构件等。
目前国内尚无结构复合木材及其预制构件的产品和相关的技术标准,主要依赖进口。因此,验收时应认真检查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标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结构复合木材用作平置或侧立受弯构件时,需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由于受弯构件检验时,仅加载至正常使用荷载,不会对合格构件造成损伤,因此检验合格后,试样仍可作工程用材。
关于进场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见5.2.3条文说明。
6.2.8 齿板桁架采用规格材和齿板制作。由于制作时需专门的齿板压入桁架节点设备,施工现场制作无法保证质量,故齿板桁架应由专业加工厂生产。本条内容视为预制构件准许使用的基本要求。
6.2.10 轻型木结构中常用的金属连接件钢板往往较薄,采用焊接不易保证质量,且有些构件尚有加劲肋,并非平板,现场制作存在实际困难,又需作防腐处理,因此规定由专业加工厂冲压成形加工。
6.2.11 木结构的安全性,取决于构件的质量和构件间的连接质量,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严格要求金属连接件和钉连接用钉的规格、数量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出现偏差。轻型木结构中抗风抗震锚固措施(hold-down)所用的螺栓连接件,也是本条的执行范围。
6.2.12 轻型木结构构件间主要采用钉连接,按构造设计时,本条是钉连接的最低要求。需注意的是,当屋面坡度大于1:3时,椽条不再是单纯的斜梁式构件,而是与顶棚搁栅形成类似拱结构,顶棚搁栅需抵抗水平推力,椽条与顶棚搁栅间的钉连接比斜梁式椽条要求更严格一些。附录J表J.0.2系参考《加拿大建筑规范》2005(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2005)有关条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