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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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分割加工

5.7.1  分割加工宜采用以下两种工艺流程:

    1  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快速冷却→平衡→二分胴体(片猪肉)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包装入库。

    2  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预冷→二分胴体(片猪肉)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产品冷却→包装人库。

5.7.2  采用悬挂输送机输送胴体时,其输送链条应采用无油润滑或使用含油轴承链条。

5.7.3  原料预冷间(或冷却间)内应安装悬挂胴体的轨道,每米轨道上应悬挂(3~4)头胴体,其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0m。轨道间距宜取0.80m。

5.7.4  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先冷却后分割时,原料应冷却到中心温度不高于7℃方可进入分割剔骨、包装工序。

5.7.5  二分胴体(片猪肉)分段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悬挂二分胴体(片猪肉)采用立式分段方法时.应设置转挂输送设备,应设置立式分段锯。

    2  悬挂二分胴体(片猪肉)采用卧式分段方法时,应设置胴体接收台,还应设置卧式分段锯。

    3  一级、二级分割车间应布置三段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

5.7.6  一级分割车间加工的原料和产品宜采用平面带式输送设备输送。其两侧应分别设置分割剔骨人员的操作台,输送机的末端应配备分检工作台。二级分割车间可只设置分割剔骨工作台。
    排腔骨加工位置应设分割锯。

5.7.7  分割肉原料和产品的输送不得使用滑槽。

5.7.8  包装间内应根据产品需要设置各类输送机、包装机、包装工作台及捆扎机具等设施,以及设置不同的计量装置及暂时存放包装材料的台、架等。捆扎机具应设在远离产品包装的地方。

5.7.9  包装材料间内应设有存放包装材料的台、架,并设有包装材料消毒装置。

5.7.10  分割车间应设有悬挂二分胴体(片猪肉)的叉挡和不锈钢挂钩的清洗消毒设施。

5.7.11  分割剔骨间及包装间使用车辆运输时,应留有通道及回车场地。

5.7.12  分割间、包装间内运输车辆只限于内部使用,必须输送出车间的骨头等副产品应设置外部车辆,在车间外接收。
 

条文说明

 

5.7.1  分割加工采用原料(胴体)先经冷却再分割的加工工艺,目的是为了保证肉品质量,国外企业也规定先冷却胴体再分割。
    国内多数企业过去常采用原料先经预冷、再剔骨分割、最后冷却分割产品的加工工艺。

5.7.2  在分割车间内输送胴体的线路一般比较短,负荷较轻,可采用无油润滑链。本条编制目的是防止链条滴油污染肉品。

5.7.5  胴体接收分段通常有两种方法,国内过去多采用立式分段法,这时要求采用转挂线。通过立式锯分段。卧式分段法近年来采用较多,这与国外先进分割工艺一致。

5.7.6  分割剔骨加工在一级分割车间中.由于生产量大,要求使用输送机来保证生产流水线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为食品卫生创造良好的条件。二级分割车间加工量相对较小,使用不锈钢工作台也可满足需要。

5.7.7  因滑槽不能像屠宰车间那样及时清洗,为了产品卫生,特作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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