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一般项目
7.3.1 经防护处理的木构件,其防护层有损伤或因局部加工而造成防护层缺损时,应进行修补。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2 墙体和顶棚采用石膏板(防火或普通石膏板)作覆面板并兼作防火材料时,紧固件(钉子或木螺钉)贯入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表7.3.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7.3.3 木结构外墙的防护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4 楼盖、楼梯、顶棚以及墙体内最小边长超过25mm的空腔,其贯通的竖向高度超过3m,水平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天花板、屋顶空间,以及未占用的阁楼空间所形成的隐蔽空间面积超过300m²,或长边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防火隔断,并应分隔成隐蔽空间。防火隔断应采用下列材料:
1 厚度不小于40mm的规格材。
2 厚度不小于20mm且由钉交错钉合的双层木板。
3 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
4 厚度不小于0.4mm的薄钢板。
5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筋混凝土板。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1 所谓妥善修补,即应将局部加工造成的创面用与原构件相同的防护药剂涂刷。
7.3.2 铺钉防火石膏板可提高木构件的抗火性能,但若钉连接的钉入深度不足,火灾发生时石膏板过早脱落将丧失抗火能力,故规定钉入深度。本条参考《加拿大建筑规范》2005(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2005)有关条款制定。
7.3.3 木结构外墙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构造措施,避免木构件受潮腐朽和受虫蛀。这类构造措施通常包括设置防雨幕墙、泛水板、防虫网以及门窗洞口周边的密封等。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验收。
7.3.4 木结构构件间的空腔会形成通风道,助长火灾扩大,同时烟气将在这些空腔内流通,加重灾情。因此对过长的空腔应采取阻断措施。本条参考《加拿大建筑规范》2005(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2005)有关条款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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