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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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体育

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0.1的规定,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6.0.2  大中城市宜分级设置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其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  根据拟定举办体育赛事的类别和规模,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

6.0.4  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条文说明

6.0.1  各城市都很重视体育设施用地规划。但调研资料显示,按照国家的要求,一是体育用地不足;二是城市中体育设施布局不均;三是有的中小城市体育设施用地很少甚至没有;四是体育设施利用率低,很少向市民开放。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本规范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在调研资料的基础上提高了30%~60%。

    体育设施是公益性设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规划用地指标安排体育设施用地。

6.0.2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参照部分省市的调研资料,制定了市级、区级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表6.0.2)。大中城市宜分级设置体育设施,即:市级体育中心设施,区级体育场、馆应结合行政区划安排。区级体育场、馆因条件限制不能集中规划布置的,可将体育设施指标社区化,并采取区域互补的方式,提高相邻行政区的体育设施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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