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热工设计分区
4.1.1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分为两级。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及设计原则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可参考本规范附录A图A.0.3。
表4.1.1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及设计原则
4.1.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及设计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全国主要城市的二级区属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规定。
表4.1.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及设计要求
4.1.3 本规范附录A表A.0.1中未涉及的目标城镇,可根据本规范附录A表A.0.2的规定确定参考城镇,目标城镇的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分区区属和室外气象参数可按参考城镇选取。当参考其他城镇的区属和气象参数时,设计中应注明被参考城镇的名称。
4.1.1 原规范所做的热工设计分区充分考虑了热工设计的需求,且区划与中国气候状况相契合,较好地区分了不同地区不同的热工设计要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5个热工分区的概念被广泛使用、深入人心。因此,本次修订时,首先确定了“大区不动”的区划调整原则,沿用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的区划方法和指标,并将其作为热工设计分区的一级区划。本规范附录A图A.0.3给出了我国热工设计一级区划在较大尺度上的分布状况,可供设计人员参考。
4.1.2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每个热工一级区划的面积非常大。例如:同为严寒地区的黑龙江漠河和内蒙古额济纳旗,最冷月平均温度相差18.3℃、HDD18相差4110。对于寒冷程度差别如此大的两个地区,采用相同的设计要求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规范修订提出了“细分子区”的区划调整目标。
热工设计二级分区采用“HDD18、CDD26”作为区划指标,将建筑热工各一级区划进行细分。与一级区划指标(最冷、最热月平均温度)相比,该指标既表征了气候的寒冷和炎热的程度,也反映了寒冷和炎热持续时间的长短。采用该指标在一级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细分,保证了与“大区不动”的指导思想一致;同时,该指标也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中的细化分区指标相同。
需要指出的是:影响气候的因素很多,地理距离的远近并不是造成气候差异的唯一因素。海拔高度、地形、地貌、大气环流等对局地气候影响显著。因此,各区划间一定会出现相互参差的情况。这在只有5个一级区划时已经有所表现,但由于一级区划的尺度较大,现象并不明显。当将一级区划细分后,这一现象非常突出。因此,二级区划没有再采用分区图的形式表达,改用表格的形式给出每个城市的区属。这样避免了复杂图形可能带来的理解偏差,各城市的区属明确、边界清晰,且便于规范的执行和管理。
4.1.3 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气象参数均是以气象观测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来的。受所掌握气象观测资料的限制,本规范提供了表中所列的354个城镇的气象参数。而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2858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从城市数量看,截至2009年,我国城市数量达到654个(其中:4个直辖市、283个地级市、367个县级市)。因此,本规范所给出的城镇数量远远不及城镇的实际数量,更无法覆盖全部行政区。
按行业标准《建筑气象参数标准》JGJ 35-87中的规定,当建设地点与拟引用数据的气象台站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可以直接引用。附录A中的表A.0.2中给出了附录表A.0.1中未涉及的我国县级以上城镇的地理信息,以及与之距离最近的已知气象数据地点的列表。从表中可以看到,未知城市与参考地点之间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气象参数标准》JGJ 35-87中关于数据直接引用的规定。
- 上一节:4 建筑热工设计原则
- 下一节:4.2 保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