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的无功补偿原则应按就地分区分电压基本平衡。
7.1.2 110kV并联电容器、并联电抗器及其他无功补偿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和《330~75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 5014的有关规定。
7.1.3 110kV并联电容器或电抗器补偿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和运行的需要计算确定。
7.1.4 110kV并联电容器或电抗器补偿容量的确定,应满足主变压器第三绕组容量的限制。
7.1.5 110kV无功补偿装置的分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要求及设备制造能力确定。
7.1.6 110kV并联电容器装置的串联电抗率,应根据电容器组合闸涌流、谐波放大对电网及电容器组的影响等方面的验算确定。
7.1.1 本条是1000kV电力系统无功补偿的总原则。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的规定,电网的无功补偿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并应随负荷(或电压)变化进行调整,避免经长距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传送无功功率,1000kV电力系统也可参照这一规定。
7.1.3 110kV并联电容器主要是补偿主变压器无功损耗以及输电线路输送容量较大时电网的无功缺额。
7.1.4 1000kV变电站的主变压器与500kV变电站类似,采用自耦型式,第三绕组线圈的容量约为主变压器容量的1/3,以往工程规定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宜为主变压器容量的30%以下,而实际都按33%以下规划。本条规定了无功补偿装置容量的限制条件。此外无功补偿装置还应根据无功负荷增长和电网结构变化分期装设。
7.1.5 110kV侧电容器或电抗器无功补偿总容量确定以后,通常将电容器或电抗器分成若干组进行安装,分组原则主要是根据电压波动、负荷变化、电网背景谐波含量以及设备技术条件等因素来确定。超高压和特高压变电站由于系统容量的增大,系统无功扰动承受能力较强,无功补偿装置最火分组容量的约束条件主要是断路器投切电容器组和电抗器组的能力。根据断路器生产厂家的供货能力,目前供货的产品中,额定电流为3150A、额定短路电流为40kA的126kV断路器,从技术上可满足最大分组容量为240Mvar电抗器和210Mvar电容器组的断流条件。
7.1.6 目前我国500kV变电站中,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串联电抗器率,抑制5次及以上谐波,多选取5%;抑制3次谐波,多选取12%。为防止电容器组投入运行后,引起系统谐波放大,并保证电容器组自身运行安全,同时考虑节省投资与运行的灵活性,根据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的研究成果,110kV并联电容器装置的串联电抗率采用的是5%和12%两种,其中12%串联电抗率的电容器装置先投后切。但该配置方式并非标准模式,在变电站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系统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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