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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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作业人员

2.2.1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2  施工单位应组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  施工作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

    4  施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  施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2.2.2  未经相关技术和安全责任人许可,任何作业人员不得将自已的工作交给别人。

2.2.3  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应由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操作。电气安装、调试和检修等作业应由持有电气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2.2.4  非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正在运行的挖掘机、起重机或吊索等机械设备工作范围内,不得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不得在陡坡、高处及临水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2.2.5  在施工区域内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注意各种危险警示标志和信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采取跳车、爬车、强行搭车等危险行为。

2.2.6  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和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2.2.7  机械、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遵照设备操作规定,在设备运行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操作者离开岗位时,应确保机械、电气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并应停机、停电。

2.2.8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2.9  在进行高空作业之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严禁进行高空作业。

条文说明

2.2.1  本条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做了规定。

    1  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同时相关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2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施工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5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小型水电站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应加强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登高架设、潜水作业、高压电气设备安装试验等作业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从事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2.2.3  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种设备,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从业许可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应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

    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类别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2.8  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人员安全作业的重要保障。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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