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路线交叉
7.3.1 厂内道路平面交叉宜设在直线路段,并宜采用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7.3.2 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主次干道相交时,其纵断高程宜在中线交点处衔接;
2 当车间引道与其他各类道路相交时,宜保持主要道路横坡不变,其衔接点应在主要道路路面边缘外1.0m,当设置竖曲线时,衔接点应在主要道路路面边缘外5.0m;
3 当新建道路与现有道路交叉时,宜保持现有道路横坡不变,其衔接点应在现有道路路面边缘外1.0m;
4 城市型或混合型道路交叉口范围内应设置必要数量的雨水口。
7.3.3 厂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主干道应避免与铁路交叉,其他各类道路应减少与铁路交叉;
2 铁路平交道口的设置、分级、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有关规定;
3 平交道口两端的道路应设水平路段。水平路段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两侧均不应小于16.0m,水平路段长度不包括竖曲线长度。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平交道口两端可采用不大于2.0%的平缓坡段。两段平缓坡段长度均不应小于16.0m,平缓坡段长度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紧接平缓坡段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5.0%。
7.3.1 本条规定交叉角尽量正交,不宜小于45°,是由于小交叉角与正交相比,一是延长了交叉距离,增加了交叉时间,从而影响道路的通过能力;二是延长了转角曲线长度,增加了路面面积,造成用地浪费,三是自行车轮易陷入轨槽而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有关规范及手册均有相似的限制规定。
7.3.2 本条规定系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线路交叉的主要原则编订的。主要原则有:
1 等级近似的道路相交,应兼顾两相交道路的行车条件,其纵断及高程在中线交点处衔接。
2 等级差距较大的道路相交,应照顾主要道路的行车条件,其纵坡和横坡一般保持不变,次要道路的纵断及高程与主要道路路面边缘衔接。
3 与现有道路衔接,一般不应破坏现有道路。
4 道路交叉口往往汇水量较大,因此对于采用暗管排水的道路,应在交叉口范围内设置足够数量的雨水口,尽量不使雨水排至相交道路上去。
7.3.3 本条对道路与铁路交叉做出规定:
1 石油化工企业厂内道路与铁路交叉,除非在地形条件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一般均为平面交叉,原因之一是厂内极少有设置立交的条件,原因之二是厂内铁路通过列车次数和道路交通量的繁忙程度,一般不够设置立交的标准。同时,厂内铁路作业一般比较繁忙,所以厂区主干道一般应尽量避免与铁路平交,以免在铁路作业时影响车辆通行,其他道路也应尽量减少与铁路的交叉。
2 在交叉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按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加强对平交道口的管理。
3 道口坡度和坡段长度的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