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 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G.3.1 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应采用复式抽样法,试样应从每一进场批次、每一强度等级和每一规格尺寸的规格材中随机抽取,第1次抽取28根。试样长度不应小于17h+200mm(h为规格材截面高度)。
G.3.2 规格材试样应在试验地通风良好的室内静待数天,使同批次规格材试样间含水率最大偏差不大于2%。规格材试样应测定平均含水率w,平均含水率应大于等于10%,且应小于等于23%。
G.3.3 规格材试样在检验荷载Pk作用下的三分点侧立抗弯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进行(图G.3.3)。试样跨度不应小于17h,安装时试样的拉、压边应随机放置,并应经1min等速加载至检验荷载Pk。
G.3.4 规格材侧立抗弯试验的检验荷载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b——规格材的截面宽度;
h———规格材的截面高度;
l——试样的跨度;
l0——试样标准跨度,取3.658m;
fbk——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值,可按表G.3.4-1取值;
Kz——规格材抗弯强度的截面尺寸调整系数,可按表G.3.4-2取值;
Kl——规格材抗弯强度的跨度调整系数;
Kw——规格材抗弯强度的含水率调整系数;
w——试验时规格材的平均含水率。
G.3.5 规格材合格与否应按检验荷载Pk作用下试件破坏的根数判定。28根试件中小于等于1根发生破坏时,应为合格。试件破坏数大于3根时,应为不合格。试件破坏数为2根时,应另随机抽取53根试件进行规格材侧立抗弯试验。试件破坏数小于等于2根时,应为合格,大于2根时应为不合格。试验中未发生破坏的试件,可作为相应等级的规格材继续在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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