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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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洪度汛安全

4.0.1  进入汛期前,应成立由项目法人、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相应工作计划、职责和制度,负责工程防洪度汛工作。

4.0.2  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0.3  防洪度汛的防护形式及其保护措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度汛方案制定相应的措施,成立防洪度汛抢险队伍,配置充足的防洪度汛物资和抢险救援的机械设备。

4.0.5  项目法人应将可能对工程造成影响的水、雨情及时通知项目参建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4.0.6  项目法人应组织专人巡视检查围堰、子堤等防汛设施和在建工程;发现险情,应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撤退可能遭险情威胁的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

4.0.7  超设防标准洪水来临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撤离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到安全地点。

4.0.8  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人员安全。

4.0.9  汛期应保持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畅通,路基稳定,道路排水设施通畅。

4.0.10  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防洪水位以上,不应布置在冲沟下游,高边坡和不稳定边坡下方,滑坡体上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同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4.0.11  永久工程的防洪度汛应满足设计要求。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制定相应的防洪度汛计划和方案。应优先完成永久泄洪系统的施工,保证泄洪系统能提前运行。

4.0.12  未完工的挡水建筑物作为度汛设施时,应提前做好保护。

4.0.13  围堰内施工区排水系统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和备用能力,应设立独立的动力电源,应有备用电源,并保证电源线路绝缘良好,供电安全可靠。

4.0.14  排水系统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提前完成永久建筑物周边的排水设施,保证雨水能及时排出。

4.0.15  地下厂房、隧洞等地下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和山体渗水应及时排出。

条文说明

4.0.2~4.0.4  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详细制定工程防洪度汛安全的方案。项目法人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关于工程防洪度汛安全的要求,组织编制保证防洪度汛安全的措施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4.0.5  水文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是防汛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能迅速进行防洪度汛工作的安排,减小因天气变化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4.0.7  当出现超设防洪水等非常情况时,应提前做好人员、设备等撤离工作,做好永久工程临时保护措施等,以降低因非常情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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