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GB51073-2014
6.1 一般规定
6.1.1 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的规定。
6.1.2 仓库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临时仓库使用年限不宜低于5年。
6.1.3 仓库形式宜简洁、规整。规模较大的仓库不宜采用内墙承重系统。
6.1.4 仓库应有防尘、防盗、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鸟的构造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6.1.3 简洁、规整的平立面形式利于提高库房的使用效率。内墙承重系统库房开间小,体积利用率低,设备布置受限制,考虑到储存物品品种规格、货架布置形式的变化可能导致库房的重新分隔,所以新建库房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6.1.4 药品因其治病救人的特殊性,在其生产过程中对洁净、防污染有着严格要求,同样,药品在贮存与流通环节也应有严格的防污染储存措施。另外,新建厂房一般建在市郊,为防止昆虫、鼠类等对原料、成品造成破坏、污损,库房应因地制宜采取防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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