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现场勘察
6.2.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应做好现场勘察记录。
6.2.2 现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保护对象的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2)保护对象的人防组织管理、物防设施能力与技防系统建设情况;
3)保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情况:建筑平面、使用(功能)分配、通道、门窗、电(楼)梯分布、管道、供配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2 调查和了解保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地理、气候、雷电灾害、电磁等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了解保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保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包括常发、易发的不安全事件和案件);
2)调查工程现场一年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的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和所采取的雷电防护措施;
3)调查保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3 调查和了解防护区域内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周界的形状、长度及已有的物防设施情况,周界出入口及周界内外地形地物情况;
2)防护区域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的分布;
3)防护区域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及门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4)防护区域内各种管道、强弱电竖井分布及供电设施情况;
5)防护区域内光照度变化情况和夜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
6)监控中心/分控中心/专用设备间的位置、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层高、进/出线位置、供电及防雷接地情况;
7)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4 调查和了解保护对象的开放区域(公共区域)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的位置、面积、周边环境、应急疏散措施等;
2)开放区域(公共区域)内人员、车辆的承载能力及活动路线;
3)开放区域(公共区域)出入通道(口)位置、数量、形态等;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5 调查和了解重点部位和重点目标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在的场所及其周边的情况;
2)电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所在的场所及其周边的情况;
3)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6 调查了解主要防范对象及其攻击特点。
6.2.3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勘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勘察时间、参加单位及人员、项目概况、勘察内容、勘察记录等。
6.2.1 本节的“现场勘察”有别于工程建设界泛指的“地质水文勘察”,仅指进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对保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现场勘察是安全防范工程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进行全面的现场勘察、详细记录勘察情况是必要的。
6.2.2 现场勘察的内容一般包括: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物防设施、人防条件、气候(温度、湿度、降雨量、霜雾等)、雷电环境、电磁环境等。
- 上一节:6.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6.3 实体防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