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安全防范
11.3.1 仓库区应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可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管理系统。
11.3.2 仓库区的重要区域或岗位宜设置门禁系统。设置门禁系统时,应和消防系统连锁,并应满足消防疏散的要求。
11.3.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外,均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和防入侵报警系统,防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11.3.4 剧毒化学品库房应设置防入侵报警系统。
11.3.5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放射性化学品的库房,宜设置防入侵报警系统。
11.3.6 仓库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1.3.2 门禁系统所采用的电子门锁应选用断电开锁型,使其在消防系统切断非消防电源时自动开锁。
11.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旦扩散出去危害很大,都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物品,所以要求采取严格的防盗措施。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也要求这些物品的库房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且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也有相应要求。
11.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仓库的防盗功能是其基本要求,剧毒化学品因为危害巨大,一旦失窃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我国《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故作出本条规定。
11.3.5 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为保障储存物品安全,作出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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