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
1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2 长输管道;
3 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
4 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1.0.4 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1.0.5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书面文件。
1.0.6 现场组装的设备所属管道的施工,应按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文件进行,且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7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配合使用。
1.0.8 工业金属管道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1.0.9 工业金属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1.0.10 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因有专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如《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可执行,故本规范不再将其列入适用范围内。
1.0.5 设计文件是管道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据,按图施工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会发现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之处;现场也会出现材料采购困难或引进新材料的情况,需要通过材料代用来保证施工有序进行。此时,施工单位可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对材料代用提出建议,经原设计单位研究决定后作出设计变更,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