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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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产厂房及仓库

5.2.1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建筑形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建厂地区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场地情况、施工能力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5.2.3 单层厂房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 或轻钢结构,多、高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大跨度厂房可采用预应力结构。服装工厂生产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5.2.4A 多、高层厂房楼板为防火分区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
5.2.5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服装生产厂房宜采用6m×7.5m、6m×8.1m、6m×8.4m、6m×9m、9m×9m等柱网模数尺寸;采用的柱网大小除应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外,应做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6 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厂房净度宜为3m~4m。

5.2.7 厂房围护结构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进行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建筑节能及车间防结露要求,框架填充墙应采用非黏土类砌块、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轻质板材。

5.2.8 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窗应均匀布置,窗地比可控制在侧窗1/3、矩形天窗1/3.5、平天窗1/8。北方地区应采用保温窗,并应采取防眩光措施。南方炎热地区南向外窗与天窗,宜采取遮阳措施。

5.2.9 附属设施用房,应靠近所服务的生产车间布置,并不应影响生产车间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5.2.10 服装工厂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11 服装生产厂房及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厂房及仓库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低于车间地面面积的2%~5%。当自然排烟条件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5.2.12 服装厂房及仓库的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有关规定。
5.2.13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设计为楼房时,应根据实际使用荷载进行结构计算。生产厂房的楼面均布荷载标准值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表5.2.13 生产厂房的楼面均布荷载标准值(kN/m)

注:1 裁剪车间未包括预缩机、自动裁剪机、粘合机等较大型设备的荷载。以上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楼面均布荷载。
       2 缝制车间未包括各类绣花机的荷载。
       3 整烫车间未包括大型西服整烫机等的荷载。
       4 楼面堆货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按人工堆垛情况取值。采用单梁悬挂式吊车作运输工具堆垛时,楼面均布活荷载应按堆垛的实际情况取值,并不应小于7.5kN/㎡。

5.2.14  多层及高层服装工厂厂房应设置垂直运输电梯,电梯选型应根据厂房层数、建筑高度与员工人数计算选择,载货梯宜选择额定载重量1t~2t、额定速度1.0m/s~1.75m/s的电梯。高层厂房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客梯与货梯可合用,并应根据上、下班人数确定速度与载重量。高层服装厂房货梯可根据运输频繁程度及物流量大小分低、高区设置。

条文说明

5.2.1  近年来服装工厂厂房形式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有不同的发展与变化,除单层、多层外还出现了高层联合厂房的形式。单层厂房不利于节约用地。根据服装工厂设备较小、荷载较轻的特点,从节约用地的国情出发,应优先采用多、高层厂房形式。

5.2.2  厂房设计的柱网尺寸应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及流程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较大的柱网尺寸,更有利于车间设备的灵活布置和今后的变动与改造。

5.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窗槛墙的高度应防止下层车间着火时火焰从窗口窜至上层车间,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7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3.08条中有关建筑幕墙窗槛墙的规定,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服装工厂的窗槛墙高度也作出了规定。

5.2.5  本条中列举的常用柱网尺寸参照原行业标准《服装工业企业工艺设计技术规范》FZJ 123-1997第4.1.5条选用。

5.2.6  厂房净高设计时要根据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其他情况由设计人确定。有吊顶的生产车间净高应从吊顶下算起。车间内是否采用空调根据地区气候条件、项目的经济投入条件及使用要求确定。

5.2.7  面对我国能源紧缺的严峻形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民用建筑设计,已编制发布了各种气候地区的节能标准;各省市也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50%或65%的标准要求。对于工业厂房的节能设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节能规范或标准,但也同样应遵循节能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服装工厂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结合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和当地节能标准,合理选择保温材料和部品、部件,采取适当的节能措施。屋面与墙体的构造及外门窗的各项技术指标,既要符合生产工艺对采光、通风的要求,也要满足建筑节能要求。

5.2.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第3.2.8条,服装工业生产厂房采光等级为Ⅱ级,窗地面积比按照该标准表5.0.1应为1/3~1/3.5;车间跨度越大,越难以达到此项要求。考虑到服装生产可以用辅助的局部照明提高工作面照度,从节约能源、减少围护结构热工损失的角度,窗墙比值亦不宜太大。实际设计中应权衡两者利弊,当确实不能达到理想的窗地比值时应由局部照明补充。南方地区外窗采用遮阳措施,可起到降低室内空调负荷的节能作用,但对室内光线不足区域亦应有相应补救措施。

5.2.11、5.2.12  服装工厂厂房、仓库一般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9.1.3条第1款、第2款所述范围,其防烟、排烟应引起设计人员充分重视。由于服装生产厂房属于人员密集、大量可燃物堆积的场所,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9. 2.2条第4款,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取地板面积的2%~5%。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9.2.4条,服装生产车间及库房距外窗可自然排烟范围为30m。

5.2.13  服装工业厂房楼板设计荷载的确定由于设备品种的多样性和生产工艺的变化,表中数值可作为结构设计的参考数据,具体工程项目设计还应根据工艺设备及布置情况予以校核。

5.2.14  多、高层服装厂房的垂直运输电梯功能分别为载人与载货,两者也可以合并设置。电梯速度应根据上下班时间是否集中,物流运输量大小及频繁程度经过计算决定,电梯厂在选型上有较丰富经验,可吸取电梯厂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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