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一般服装工厂的生产工艺,没有严格的温、湿度参数要求,服装工厂在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中主要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此外,服装工厂车间环境的舒适度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的要求,仍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服装工厂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的弹性较大,应根据生产的规模、工艺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当地的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恰当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方案。确定方案的原则,应该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目前国内外服装企业多数已按国际标准推行OHSAS 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ISO 14000系列环境标准。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一些国外大型服装销售企业,对国内服装生产供货厂家进行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验厂”,符合条件才签订购货合同。因此在“一般规定”中特别提出在设计中满足“职业安全卫生”和“保护环境”要求的原则,以避免服装企业受制于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
7.1.3 高档服装的生产工艺可能对生产车间的空气温、湿度提出特定要求。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根据气象条件按表7.1.3确定生产车间的空气温度及换气次数。
7.1.4 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对于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是在采暖和空气调节两章中分别论述的。采暖部分有关章节摘录如下:“4.1.6 设置采暖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4.1.7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空气调节部分有关章节摘录如下:“6.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6.1.5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应大于表6.1.5(略)所规定的数值;对于舒适性空气调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上述表6.1.5是根据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分三档列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国内服装企业基本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一般远远小于100m2;一些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即使工人数量较少,车间设备、仪表的运行对室内温、湿度也有较高要求。因此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服装企业的生产车间均采用全面采暖(严寒地区、寒冷地区)或采用全面空调(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
目前国内已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国家和省市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尚未颁布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工业建筑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只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要求进行计算,尚无根据节能要求给出的限定值。
如前所述,国内服装企业对于采暖、空调的要求,接近于公共建筑对于采暖、空调的要求。因此从节能的目标出发,本规范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在本规范表7.1.4中对服装工厂的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给出节能限值,供建于各类气候类型地区的服装工厂设计选用。
因为一般服装工厂建筑物的体型系数远小于0.3,因此传热系数取值仅考虑体型系数小于或等于0.3的情况;因为一般服装工厂车间的窗墙面积比远小于0.2,因此传热系数取值仅考虑窗墙面积比小于或等于0.2的情况;此外根据服装工厂的厂房结构形式,表7.1.4中给出了“总风道顶板、天沟”的传热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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