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轧带钢工厂设计规范 GB50930-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2.2 主厂房

12.2.1  主厂房应采用钢结构。

12.2.2  主厂房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及内部空间应满足生产工艺及设备检修的要求。

12.2.3  主厂房围护结构应满足生产工艺及节能、采光的要求。

12.2.4  主厂房应按生产机组散热负荷合理设置通风天窗和进风窗。

12.2.5  除原料库外,主厂房地面宜采用耐磨和不起尘砂的面层。

12.2.6  主厂房柱基形式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冻土深度、地下沟道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影响和基础荷重等因素确定。

12.2.7  主厂房应按照生产工艺介质产生的腐蚀性气体及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进行防腐处理。

12.2.8  生产高质量产品的车间为保证车间内空气的洁净,宜保持厂房封闭。 

12.2.9  电气室等对消防有较高要求的小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形式。主厂房内其他小房可按要求采用钢筋混凝土、砌体或钢结构形式。

条文说明

12.2.3  主厂房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结合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并与冷轧带钢工厂所在地区的气候相适应。防止车间由于围护结构设计不合理,产生过热和结露。厂房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建筑节能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