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环境保护
13.2.1 冷轧带钢工厂设计应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原则;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材料和燃料;应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无污染或少污染以及不用水或少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13.2.2 冷轧带钢工厂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对引进项目,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
13.2.3 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物的处理、处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
13.2.4 生产机组产生的含酸、碱、油废气,含锌、铬重金属废气,以及含V.O.C、NOx、SO2等废气应净化处理。
13.2.5 环境保护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机组产生粉尘的部位应设置粉尘捕集净化设施;
2 退火炉、焙烧炉及烘干炉应选用清洁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3 酸洗机组产生的废酸应再生使用;
4 废水应按照不同性质分系统收集并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宜回用或达标排放;
5 生产机组和公辅设施应按照其噪声源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阻尼等方法进行降噪;
6 生产机组和公辅设施产生的固废物的处理、处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
13.2.4 冷轧带钢工厂中,生产机组产生的酸雾、碱雾、油雾及含锌、含铬废气,退火炉燃料燃烧产生的NOx废气,彩色涂层机组(CCL)产生的V.O.C、NOx、SO2废气等都对人体及周围环境产生极大的危害,为了保护环境,冷轧带钢工厂各生产机组产生的废气应净化处理。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