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4 空气调节

11.4.1  丝绸工厂生产车间的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1.1.3条的规定。

11.4.2  当空调区域以工艺设备发热量为主时,计算维护结构的传热量可采用逐时计算法,并应取计算综合最大值。

11.4.3  对温湿度要求不同的工艺段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4.4  空调室应选用效率高,噪声低的轴流通风机或离心通风机。当采用吸入式空调室时,应选用全封闭型的电动机。通风机宜采用变频电动机。

11.4.5  空气洗涤器的喷排数,应按热湿交换要求确定,低速空调室风速宜取2m/s~3m/s,高速空调室风速宜取3m/s~5m/s。

11.4.6  空调系统补充加湿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或喷雾风机。

11.4.7  空调系统加热宜选用光管加热器。

11.4.8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中的较大值。

    2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³/h。

11.4.9  空气调节系统当用新风作冷源时,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11.4.10  新风进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进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2  应低于排风口。

    3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11.4.11  在风沙较大、烟灰严重和粉尘较多的地方,室外进风和车间回风应设置不同类型的空气过滤器。

11.4.12  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室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要求空气清洁的车间,室内应保持正压,其压差值宜取5Pa~10Pa,但不应大于50Pa。

    2  放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室内应保持负压。

11.4.13  空调系统的送排风方式可分为:全面送排风、局部送排风、全面和局部相结合的混合送排风,应根据车间内的散热量、散湿量、灰尘和有害气体的区域或车间操作人员的岗位确定送排风方式。

11.4.14  送排风系统应根据送排风方式、送排风口的位置、车间气流流动情况,送风温度和车间空气温度的差值以及车间房屋的结构、形式、大小和车间内工艺设备的布置等合理组织气流,满足车间通风效果。

11.4.15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速,宜按表11.4.15的规定确定。

表11.4.15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速(m/s)

11.4.16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车间对温湿度的要求合理利用一次回风。

11.4.17  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温湿度检测元件应设置在车间内温湿度有代表性的位置。

11.4.18  通风设备、风道、风管及配件等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输送的介质温度、腐蚀性等,采用防腐蚀材料制作,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1.4.19  车间的通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管,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

11.4.3  温湿度要求不同的工艺段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气调节系统,便于调节和降低能耗。

11.4.8  本条和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一致,新风量的规定应严格执行。

11.4.10  新风进风口的风速满足最大新风量的需要时不大于5m/s。风口位置的设置要求是为了使送入室内的空气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保持清洁。

11.4.11  含有风沙、烟灰、纤维尘的空气进入车间,将影响成纱质量,因此应设置空气过滤器。

11.4.17  丝绸工厂的空调能耗较大,采用空调自动控制系统,可以节约能源,提高车间内温湿度控制精度。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