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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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技术验收

10.3.1  技术验收应依据设计任务书、深化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竣工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按照表10.3.1列出的检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复核工程检验报告,并做好记录。

表10.3.1  技术验收表

    注:1  在检查结果栏选符合实际情况的空格内打“√”,并作为统计数。

           2  检查结果:Kj(合格率)=(合格数+基本合格数×0.6)/项目检查数(项目检查数如无要求或实际缺项未检查的,不计在内)。

           3 验收结论:Kj(合格率)≥0.8判为通过;0.8>Kj(合格率)≥0.6判为基本通过;Kj(合格率)<0.6判为不通过。

           4  序号右上角打“*”的为重点项目,检查结果只要有一项不合格的,则Kj(合格率)<0.6。

10.3.2  系统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深化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等文件确定,并在逐项检查中进行复核。

10.3.3  设备配置的检查应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的检查。

10.3.4  主要安防产品的质量证明的检查应包括产品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文件的有效性。

10.3.5  系统供电的检查应包括系统主电源形式及供电模式。当配置备用电源时,应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和应急供电时间。

10.3.6  实体防护系统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周界实体防护、建(构)筑物和实体装置的设置;

    2  对于实体防护设备的外露部分,应查验现场实物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对于隐蔽部分,应查验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3  应检查出入口实体屏障、车辆实体屏障的限制、阻挡等功能;

    4  应检查安防照明的覆盖范围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10.3.7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系统的探测、防拆、设置、操作等功能;探测功能的检查应包括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等;

    2  应检查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的报警响应时间;

    3  当有声音和(或)图像复核要求时,应检查现场声音和(或)图像与报警事件的对应关系、采集范围和效果;

    4  当有联动要求时,应检查预设的联动要求与联动执行情况。

10.3.8  视频监控系统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系统的采集、监视、远程控制、记录与回放功能;

    2  应检查系统的图像质量、信息存储时间等;

    3  当系统具有视频/音频智能分析功能时,应检查智能分析功能的实际效果;

    4  应检查用户权限管理、操作与运行日志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功能。

10.3.9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系统的识读方式、受控区划分、出入权限设置与执行机构的控制等功能;

    2  应检查系统(包括相关部件或线缆)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和配置,并与系统的安全等级相适应;

    3  应根据建筑物消防要求,现场模拟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检查系统的应急疏散功能。

10.3.10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出入控制、车辆识别、行车疏导(车位引导)等功能;

    2  应检查停车库(场)内部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措施。

10.3.11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2  应检查防爆处置、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

    3  应检查安检区视频监控装置的监视和回放图像质量。

10.3.12  楼寓对讲(访客对讲)系统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双向对讲、可视、开锁等功能;

    2  有管理机的系统,应检查设备管理和权限管理等功能;

    3  应检查无线扩展终端、远程控制的安全管控措施。

10.3.13  电子巡查系统应检查巡查线路设置、报警设置、统计报表等功能。

10.3.14  集成与联网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系统架构、集成联网方式、存储管理模式、边界安全管控措施等;

    2  应检查重要软硬件及关键路由的冗余设置;

    3  应检查安全防范管理平台软件功能。

10.3.15  监控中心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应检查监控中心的选址、功能区划分和设备的布局;

    2  应检查监控中心的通信手段、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和实体防护等自身防护措施;

    3  应检查监控中心的温湿度、照度、噪声、地面等环境情况。

10.3.16  根据检查记录,按照表10.3.1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合格率,并给出技术验收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
 

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了技术验收的内容、要求与方法。技术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系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相关标准以及现行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检查工程实施结果,即工程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等是否符合深化设计文件;

    ——按各子系统的专业特点,检查其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同时检查监控中心。

10.3.1  表10.3.1给出了技术验收的现场检查项目。

    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工程,验收组可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大小等情况确定抽样检查项目,但表10.3.1列出的带“★”的项目和检验报告中的所有不合格项必须检查,其余项目可复核工程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没有经过工程检验的项目,技术验收应对表10.3.1列出的检查项目逐项进行现场检查。

    表10.3.1列出的带“★”的检查项目共有10项,是技术验收的重点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应认真检查,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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