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移交后,应开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
11.1.2 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系统规模和竣工文件,编制系统运行与维护的工作规划,建立系统运行与维护保障机制。
11.1.3 系统运行与维护单位可以是建设(使用)单位,也可以是建设(使用)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
11.1.4 系统运行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台账,并对系统和设备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11.1.5 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应落实保密责任与措施。
11.1.6 系统运行与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11.1.7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在退出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时,应做好移交工作。
11.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是为了确保系统在生命周期内持续满足安全防范管理要求,保持系统有效防范效能。一方面,随着安全防范系统应用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的变化,会涉及管理业务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优化等问题,如,随着保护对象环境变化,可能会增加某个风险部位的监视要求,相应警情等级会可能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警情处置人员等资源配置的变更和处置预案(流程)的优化。另一方面,由于系统和设备的使用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会造成系统防护效能不同程度的下降,需要通过有效的维护工作使系统和设备提高可靠性、排除隐患和故障、延长使用期限,进而达到相应阶段的防护要求。
系统维护工作应该如实反映系统工作状态,注意积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数据,为系统效能评估提供坚实基础。
11.1.2 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需要系统化工作的思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运行与维护工作规划。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运行规划一般包括:
1)系统运行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工作团队建设要求等。
2)系统运行工作费用预算。包括值机人员工资、办公等费用,系统和设备折旧和使用所产生日常性支出费用等(如:设备用电等费用。)
(2)系统维护规划一般包括:
1)维护对象的系统组成、维护工作范围、主要工作内容和维护要求,以及工作团队建设要求等;
2)维护需要的费用预算。费用预算编制办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2014和《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维护保养费用预算编制办法》GA/T70-2014的规定。
11.1.3 考虑到许多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具有一定的运行和维护能力,在本标准中允许建设(使用)单位自行实施对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但无论是建设(使用)单位自行实施,还是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实施系统运行与维护,都应符合本章的规定。随着安全防范系统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不断提升、运用的技术越来越复杂,对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完全依靠建设(使用)单位自身实施系统运行与维护的模式已难以适应。因此,基于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商实施系统运行与维护的模式已成为趋势。本章内容将对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的规范化起到推进和指导作用。
11.1.4 建立系统设备台账,是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系统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保证设备及时保养、更换.持续发挥系统效能的重要方法。
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财税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系统和设备的使用年限、折旧等。
11.1.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系统运行与维护所涉及的管理内容、处置预案(流程)、数据等信息,事关建设(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内容、处置预案(流程)、数据等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针对保护对象的防护措施失效,进而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因此,保密责任落实和措施保障成为必须要考虑的要求。
在《报警运营服务规范》GA1383-2017的5.5中,专门对报警运营服务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保密安全要求。
11.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是否合格,是安全防范系统自身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在《报警运营服务规范》GA1383-2017的5.4中,专门对值机员、维护员等提出了培训上岗要求。
- 上一节:11 系统运行与维护
- 下一节:11.2 系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