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咨询服务内容
12.2.1 立项阶段的咨询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 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安全需求;
2 对保护对象进行风险评估;
3 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等提供咨询服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咨询工作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在安全防范措施、系统设计要求、投资额度、效益分析等方面提出建议。
12.2.2 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 对保护对象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性能要求、投资总量概算、工程总量确定、工程建设周期的合理性等方面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
2 对设计单位的现场勘察报告及拟定的建设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的设计深度、与规范标准的符合性以及过度设计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范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由于设计缺陷等导致的剩余风险和次生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2.2.3 施工阶段的咨询服务包括对工程变更事项的可行性、合理性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12.2.4 工程初步验收与系统试运行阶段的咨询服务包括对初步验收、试运行方案和培训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2.2.5 工程检验的咨询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工程施工质量以及系统的功能、性能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 对符合性检查过程中的不合格项,指导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3 对实施工程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了解,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12.2.6 工程验收的咨询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 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验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进行复核;
2 对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安全防范工程,咨询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3 对验收不通过的安全防范工程,咨询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
4 对竣工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12.2.7 系统运行与维护阶段的咨询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对保护对象进行风险评估;
2 对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效能评估。
12.2.1 本条对立项阶段的咨询服务内容做了规定。
2 风险评估的详细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第4.1.2条及其条文说明。
3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通常是作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依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一般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风险评估,咨询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勘察、风险评估,并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给予建设单位咨询建议。
12.2.2 本条对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内容做了规定。
3 本条内容对应本标准第3~6章和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要求》GA/T1185-2014以及现行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等不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标准。
4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检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范性、完整性。
12.2.7 本条对系统运行与维护阶段的咨询服务内容做了规定。
1 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一段时期后,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对需要防范的风险重新进行确认。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和内容详见第4.1.2条文说明。
2 安全防范系统效能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评价系统的有效性,为系统的持续运行、维护、升级、改造或重建提供依据。系统效能评估的具体程序和内容详见第2.0.39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