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2010
9.3 空气吹扫
9.3.1 空气吹扫宜利用工厂生产装置的大型空压机或大型储气罐进行间断性吹扫。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系统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吹扫流速不宜小于20m/s。
9.3.2 吹扫忌油管道时,应使用无油压缩空气或其他不含油的气体进行吹扫。
9.3.3 空气吹扫时,应在排气口设置贴有白布或涂刷白色涂料的木制靶板进行检验,吹扫5min后靶板上应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
9.3.4 当吹扫的系统容积大、管线长、口径大,并不宜用水冲洗时,可采取“空气爆破法”进行吹扫。爆破吹扫时,向系统充注的气体压力不得超过0.5MPa,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9.3.1 本条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编写。间断性吹扫即“蓄气”吹扫,以容器蓄气,间断吹扫,效果不好,吹扫周期长,是一种不得已的措施,应尽量避免。当采用输送其他介质的压缩机时,应注意介质的设计比重,并应在征得制造厂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9.3.4 本条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编写。为提高大系统、大口径管道空气吹扫效果,可采用“空气爆破法”进行吹扫。采用“空气爆破法”吹扫时,其排气管应引至室外并具有牢固的支承,以承受空气排放时的反冲力。排气管应倾斜朝上并悬挂明显标志,排气口周围应设置禁区。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禁区,确保人身安全。空气爆破吹扫,需重复进行数次,吹扫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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