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现场勘察要求与报告
B.1 现场勘察要求
B.1.1 现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古建筑的特性、类别,对与防雷技术相关的几何形体和物理参数进行测量、记录,并对古建筑的雷击风险作出评估;
2 应拟选防雷装置,并对防雷装置安装方法与位置提出建议。
B.1.2 现场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古建筑的文物级别;
2 单体古建筑、古建筑群的外形尺寸及相互关系;
3 古建筑与周围建筑群的关系;
4 古建筑的类型、属性和功能;
5 屋顶形式、形状和坡度等;
6 屋顶外露设施及特性;
7 结构形式及建筑材料特性;
8 装饰工艺、材料;
9 古建筑内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员情况;
10 出入口状况和疏散的方便程度;
11 室内陈列品的特性;
12 古建筑所在地区的地理、气象(雷暴)、水文地质资料;
13 古建筑内及其周围的现代系统、设置、管道的状况;
14 最易受到雷击的部位和受雷击易损坏的部位;
15 可能影响、妨碍影响雷击路径的其他建筑物或障碍物状况;
16 周围环境或土壤的腐蚀性物质或污染物性物质等。
B.1.3 现场勘察可采用调查、访问、目测和仪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现场原始记录。
B.2 现场勘察报告
B.2.1 应根据现场勘察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并形成供防雷工程设计用的现场勘察报告。
B.2.2 现场勘察报告,除写明勘察时间、参加人员和本规范B.1.2条的内容外,还应对防雷的方法、防雷装置以及防雷装置的安装方法与位置等提出建议。
B.2.3 现场勘察报告应作为防雷工程设计文件的依据存档保存。
- 上一节:附录A 古建筑预计年均雷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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